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3:49
关于过错致人逝世罪确认其实是很难的,因为要差异是意外事故仍是过错致人逝世。那么过错致人逝世的辩解词怎样写呢?如何做无罪辩解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收拾一篇过错致人逝世的辩解词来为您解疑答惑,期望对您有协助。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则,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解人身份出庭为其辩解。辩解人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通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阐明问题、承受处理及被告人家族活跃补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现实不持异议。但辩解人又以为,依据案子现实,按照法律规则,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错违法的差异
《刑法》第16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违法。”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是过错违法。”此为过错违法。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危害成果。客观上呈现的危害成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成心或许过错,是一种无罪行的心思状况。
(三)危害成果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而,意外事件与过错违法的差异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仍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逝世这一成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别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逝世这一成果是依据被告人的知道才干和其时的具体条件才干确认。
首要,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表面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显着损害,可见被告人左手冲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形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测笔录》证明:现场为泥土地上,地上长满杂草。因而,从常理剖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逝世。
综上,被告人尽管施行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因为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碰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峻颅脑损害逝世,这阐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偶然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扫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不然就是对意外事件的误解。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本案系一同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违法。
期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则,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解人身份出庭为其辩解。辩解人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通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阐明问题、承受处理及被告人家族活跃补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现实不持异议。但辩解人又以为,依据案子现实,按照法律规则,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错违法的差异
《刑法》第16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违法。”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是过错违法。”此为过错违法。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危害成果。客观上呈现的危害成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成心或许过错,是一种无罪行的心思状况。
(三)危害成果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而,意外事件与过错违法的差异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仍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逝世这一成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别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逝世这一成果是依据被告人的知道才干和其时的具体条件才干确认。
首要,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表面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显着损害,可见被告人左手冲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形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测笔录》证明:现场为泥土地上,地上长满杂草。因而,从常理剖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逝世。
综上,被告人尽管施行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因为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碰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峻颅脑损害逝世,这阐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偶然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扫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不然就是对意外事件的误解。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本案系一同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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