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7:35
在租借期间,租借物在承租人操控之下,承租人对租借物享有占有和运用权,租借物的保管职责也由承租人承当,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借物的充沛运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租借期间届满,出租人要回收租借物,持续行使对租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保管职责应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依照约好的方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借物,如租借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该露天摆放。2.依照租借物的运用情况进行正常的保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时检修,轿车应当常常加机油。3.告诉和帮忙的职责,在租借物呈现质量问题需求修理时,应当及时告诉出租人进行修理,假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告诉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修理,修理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由于修理职责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