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纠纷案件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1:312007年4月26日宝鸡某公司与健康某公司就原口头煤炭生意合同的实行状况进行了对账,承认健康某公司欠宝鸡某公司240035元货款未付清。后经催要归还了115035元,余125000元不再付出,债务人利益遭到损害,作为宝鸡某公司的法令顾问,我主张及时通过诉讼方法完成债务并全程参加了本案的法令事务操作。为了敏捷保全债务人产业,使将来胜诉判定能得以实行,咱们挑选了在合同实行地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述,一起恳求了产业保全,将被告健康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冻住。可是被告当即提出了统辖贰言,由于被告在健康当地影响力较大,一旦改动案子统辖,很可能在改动法院过程中因忽略而使保全的银行存款冻结被提现,给往后实行构成妨碍,终究构成久拖不执,因而本案统辖权争议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被告提出统辖贰言的理由便是本案当事人没有缔结书面合同,属口头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矩》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承认案子统辖。 ”以为本案不能依实行地承认案子统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针对被告的统辖贰言,我向法院提出了三点辩论定见,一、原告有确凿的现实根据证明合同实行地便是宝鸡市金台区;二、有充沛的法令根据能够承认口头生意合同的实行地是宝鸡市金台区;三、被告恳求统辖贰言的理由不成立,其了解引证适用法令过错。金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采信了我方定见,裁决驳回了被告的统辖贰言。被告为了到达改动统辖将我方拖垮的意图,专门延聘资深法令人士署理诉讼,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被告上诉的法令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统辖权怎么承认问题的复函》,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矩:“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统辖权的承认,亦应当根据该规矩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两边对口头约好的交货地址有争议,人民法院承认合同实行地缺少现实根据的特殊状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面便是我方在统辖权第二审争讼中的辩论观念,我进一步阐明晰本案能够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的理由:因陕西某公司上诉宝鸡市某公司煤炭生意合同纠纷统辖贰言一案,辩论人现作如下辩论:关于本案合同实行地在宝鸡市金台区这一现实,即对口头合同约好的由辩论人在宝鸡站实行交给煤炭责任,由铁路运送部分将煤炭运交给被辩论人,由被辩论人承当铁路运费的现实,被辩论人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贰言,被辩论人的贰言仅仅是:其以为生意合同只需是口头方式,就无法承认实行地,也就不能依实行地承认统辖法院,咱们以为被辩论人的上诉不只没有现实根据,并且了解法令有误,其理由底子不能成立,金台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决适用法令正确,应该依法予以保持,理由是:榜首,辩论人有确凿的现实根据证明合同实行地便是宝鸡市金台区。辩论人、被辩论人尽管在缔结合一起是口头方式,可是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却有清晰的书面记载及承认文书,货品是在宝鸡站交给铁路运送部分的,这有铁路运送部分出具的相应票证佐证,而铁路运费是辩论人代被辩论人交的,辩论人没有送货上门的责任,被辩论人应付出给辩论人代付的运费,被辩论人也是明承认可这一点的,这一约好从2007年4月26日两边的对账单上完全能够清楚地证明。第二,咱们有充沛的法令根据能够承认口头生意合同的实行地是宝鸡市金台区。退一步讲,即便两边没有约好合同实行地,或许约好不明,现行法令也明文规矩了怎么承认合同实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承认的,适用下列规矩:(三)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本案中不管承受钱银(煤款)一方(即辩论人)所在地,仍是实行(交给煤炭)责任一方(也是辩论人)所在地均在宝鸡市金台区。《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承认的,适用下列规矩:(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本案中的交给榜首承运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经营地全在宝鸡市金台区。依照上述法令规矩咱们能够毫不困难地承认:本案口头生意合同的实行地便是宝鸡市金台区。第三,被辩论人了解引证法令过错,其对统辖权问题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首要,生意合同曾经称为“购销合同”,由旧的《经济合同法》进行调整,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统辖权的相关文件,也便是被辩论人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统辖权怎么承认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矩》,均是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曾经,对“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的辅导定见。由于其时实施的《经济合同法》对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时怎么承认合同实行地问题,没有作出清晰规矩,使得依合同实行地承认统辖法院成了难题,这样就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辅导定见。可是在《合同法》实施今后,这类合同被列为有名合同之一,一致称生意合同,“购销合同”的称谓现在现已撤销报废,更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在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时怎么承认合同实行地的问题,作了清晰的规矩,彻底处理了旧《经济合同法》没有处理的怎么承认口头合同实行地的难题。
其次,在适用法令的过程中,咱们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矩。对适用上位法、新法完全能够处理的问题,假如非要适用下位法、旧法得到另一种不同的定论,便是了解、适用法令的过错。在本案中仅适用《合同法》就能够轻松承认合同实行地在宝鸡市金台区,更何况还有确凿的现实根据证明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便是宝鸡市金台区,咱们底子无须征引司法解释抑或司法解释性文件。被告并不真实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统辖权怎么承认问题的复函》的原意,也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矩》的立法布景,不免引证了解法令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承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承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矩》对第三条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因在曾经无法可依、有法难依、难以承认合同实行地而作出了不依合同实行地承认统辖的权益之计,但这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在现实清楚或许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即依照新的《合同法》完全能够很容易地承认其合同实行地时,仍应依照该司法解释实行。最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是承认合同纠纷案子统辖的法令根据和基本原则,正确适用该条法令任何时候都是:只需有确凿的现实根据和充沛的法令根据能够承认合同实行地,就完全能够依合同实行地承认统辖法院,不能将口头合同纠纷案子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扫除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本案当事人两边对口头约好的交货地址是宝鸡市金台区并没有争议,辩论人也能够供给确凿的根据证明这一点,承认合同实行地并不缺少现实根据,更不缺少法令根据。所以被辩论人提及的司法解释假如现在还能够用,那也不适用于本案。因而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统辖完全符合《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令规矩,被辩论人提出的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以为口头合同不能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的理由,在现行立法环境条件下,引证法令过错,是底子不能成立的,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上诉恳求,保持金台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决。此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辩论人:宝鸡市某公司二OO八年四月八日二审法院对本案非常审慎,由于法令界都知道曾经有媒体曾对对口头合同不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的事例报导,尽管我国不以判例作为法院审判根据,可是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媒体报导的,因而有着极强的辅导示范作用。最终通过长期的审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是驳回了上诉,保持了一审裁决,至此,咱们尽管还没进入案子的实体审理,可是能够说现已看到了成功的曙光!拿到二审裁决后咱们又不失时机地改动添加了诉讼恳求,给健康某公司在心理压力上持续添加砝码。果然在统辖权争议失利的沉重打击下,正式开庭前被告总算提出了宽和恳求,在法庭掌管下很快两边当事人达成了调停协议,我方债务悉数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