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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9:47
就现在来说,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着自己的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基本准则,其相应的准则也是依据法令原理和准则来拟定的,就国外的政府信息揭露准则来说,他们也对相应的准则拟定了相应的基本准则,用于准则施行的一致和协调,来补偿法令的缺乏,下面将由听讼网的小编为你带来解说。
国外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一)权力保证准则
民众权力为准则,其为各国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立法意图之表现,也是各国政府信息揭露均遵从的准则。各国宪法遍及供认公民主权准则,保证“知”的权力或“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主权之条件。政府信息揭露是公民主权准则的必定产品,其立主权准则的完成。因为各国对权力保证的前史传统、对知情权不同知道等详细原因,各国从公民主权准则到其政府信息揭露中心所采纳的“技能道路”(立法直接意图)是不同的:瑞典以保证言论自在或表达自在得出政府信息揭露,日本是以政府需要对民众承当“阐明职责”得出政府信息揭露,而我国台湾区域则直接以保证民众的“知”权力得出政府信息揭露。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国际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发源地,早在1776年就公布了《出书自在法》,赋予了报刊能够转载公函的自在。现行四部宪法由法》———对政府信息揭露与民众的出书自在、表达自在及信息自在等基本权力作了专门的规则,“高度”属国际创始。瑞典政府信息揭露的意图是为了保证民众的出书自在、表达自在及信息自在,揭露的责任严密相连予以一同规则来看,权力保则,但其应为瑞典整个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精力与魂灵,应是最底子的法令准则。
(二)揭露准则
揭露准则或称“揭露为准则,不揭露为破例”,是指政府信息揭露的规模在“量”上遵从最大化准则。各国在政府信息揭露的规模上,大多在全体上采用了“归纳揭露 清晰约束揭露事项”立法例,其意图在于政府信息揭露的规模的最大化,如瑞典、美国、日本、英国及我国台湾区域等。我国台湾区域将本准则予以直接规则,“行政程序法”第44条清晰规则,行政机关持有或保管的信息,以揭露为准则,约束为破例。该标准还规则约束信息揭露者只能以“法令”规则,其一方面是“法令保存”准则对民众“知”权力的保证,另一槛以进一步保证政府信息的揭露。“政府资讯揭露法”只规则了政府信息不予揭露(约束揭露或不予供给)的景象,而未规则政府信息揭露的规模,“法令”制止揭露景象之外一切的政府信息均应揭露。该标准还规则因情事改变原应不予揭露的政府信息已无必要不予揭露者应当揭露,进一步阐明晰政府信息揭露的揭露准则(揭露规模的最大化)。该标准规则政府信息揭露的方法以自动揭露为准则,并在自动揭露方法的规则中还采用了“应酌量揭露技能之可行性”及“其他足以使大众得知之方法”作为方法的“兜底”规则,其有“便民”的成分,但更多表现了该标准极力地将信息揭露作用最大化之尽力。
(三)相等准则
依据国际法上的对等准则,各国一般给予寓居于该国的外国人相等的权力。相等准则为各国政府信息揭露均遵从的准则,有些国家或区域将其清晰规则,如瑞典、日本及我国台湾区域等。日本《信息揭露法》第3条将揭露恳求权主体归纳为“任何人”,其意味着恳求权主体不只包含日本公民还包含寓居日本的外国人。日本政府信息揭露准则被认为是“客观法”上的准则,恳求人提出揭露恳求时无须以维护本身权益为条件要件,这也阐明获取政府信息权是相等的。我国台湾区域“政府资讯揭露法”第9条规则,外国人以其本国为限,也可依本法请求之。
以上是国外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基本准则的一部分,其实国外政府信息揭露准则还有详细准则,政府信息揭露准则的基本准则的区别和界定现在也还不完善,还有更多的准则还有待我们一同考虑研讨,假如你还需要了解更多,欢迎前来咨询小编,小编将极力为你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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