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是按什么标准规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2.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意图】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办理,和谐城乡空间布局,改进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开展,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适用规划】
拟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操控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造和开展需求,有必要施行规划操控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安排编制的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缓统筹城乡开展的需求划定。
第三条【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
城市和镇应当按照本法拟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造活动应当契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乡村经济社会开展水平,按照量体裁衣、切实可行的准则,确认应当拟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认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按照本法拟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造应当契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鼓舞、辅导前款规矩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拟定和施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拟定、施行规划的整体要求】
拟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应当遵从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开展和先规划后建造的准则,改进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动力节省和综合利用,维护犁地等自然资源和前史文化遗产,坚持当地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面貌,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契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造、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求。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活动,应当恪守土地办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等法令、法规的规矩。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的实践,在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中合理确认城市、镇的开展规划、过程和建造规范。
第五条【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联系】
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拟定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办理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矩的效能】
经依法同意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造和规划办理的根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正。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揭露】
城乡规划安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发布经依法同意的城乡规划。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不得揭露的内容在外。
第九条【行政办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恪守经依法同意并发布的城乡规划,遵守规划办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联系的建造活动是否契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许指控违背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对告发或许指控,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核对、处理。
第十条【鼓舞科学规划】
国家鼓舞选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进步城乡规划施行及监督办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全国的城乡规划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办理工作。
1.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2.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意图】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办理,和谐城乡空间布局,改进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开展,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适用规划】
拟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操控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造和开展需求,有必要施行规划操控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安排编制的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缓统筹城乡开展的需求划定。
第三条【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
城市和镇应当按照本法拟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造活动应当契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乡村经济社会开展水平,按照量体裁衣、切实可行的准则,确认应当拟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认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按照本法拟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造应当契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鼓舞、辅导前款规矩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拟定和施行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拟定、施行规划的整体要求】
拟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应当遵从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开展和先规划后建造的准则,改进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动力节省和综合利用,维护犁地等自然资源和前史文化遗产,坚持当地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面貌,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契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造、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求。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活动,应当恪守土地办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等法令、法规的规矩。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的实践,在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中合理确认城市、镇的开展规划、过程和建造规范。
第五条【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联系】
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拟定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办理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矩的效能】
经依法同意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造和规划办理的根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正。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揭露】
城乡规划安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发布经依法同意的城乡规划。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不得揭露的内容在外。
第九条【行政办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恪守经依法同意并发布的城乡规划,遵守规划办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联系的建造活动是否契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许指控违背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对告发或许指控,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核对、处理。
第十条【鼓舞科学规划】
国家鼓舞选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进步城乡规划施行及监督办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全国的城乡规划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