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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8:16
劳务差遣工在作业中受伤,找劳务差遣公司补偿,却遭受推托,这个时分,应该怎么办呢?是找劳务差遣公司仍是找用工单位?带着这些疑问,听讼网小编以事例分析,为您介绍劳务差遣工的工伤究竟由谁来承当。
劳务差遣员工工伤谁承当
《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十条 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的,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请求工伤确定,用工单位应当帮忙工伤确定的调查核实作业。劳务差遣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但能够与用工单位约好补偿方法。
被差遣劳作者在请求进行作业病确诊、鉴守时,用工单位应当担任处理作业病确诊、判定事宜,并照实供给作业病确诊、判定所需的劳作者作业史和作业危害触摸史、作业场所作业病危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供给被差遣劳作者作业病确诊、判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见,劳务差遣用工工伤应该由差遣单位承当,差遣单位能够和实践用工单位洽谈工伤补偿事宜。
事例:
2007年11月5日,老吴由某劳务差遣公司(下称“A公司”)差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作业,薪酬由A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作业时受伤,后被劳作保证部分确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B公司付出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干预。老吴到A公司要求付出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向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要求免除劳作联系,付出工伤待遇。
B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维护花木作业时受伤,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付出员工办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担任。
A公司辩称,为了躲避《劳作合同法》对B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定了协议,A公司仅仅代B公司办理后勤员工,薪酬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担任,A公司不该承当老吴的工伤待遇。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与B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案子分析】
一、为了标准劳作联系,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拟定了《劳作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躲避法令。两公司签定的协议归于《民法通则》中规则的“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从《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则可知:劳务差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缔结劳务差遣协议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证老吴的合法权益。
三、《劳作合同法》第92条、《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五条均规则:“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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