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算不算累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5:43
在刑事案件中违法分子有累犯的规则,确定累犯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如赏罚需求有期徒刑以上,违法时刻需求在赏罚履行结束五年后等,累犯是归于加剧处分的景象,那么数罪并罚是不是累犯?下面由唐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数罪并罚属不归于累犯
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与累犯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违法分子,赏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可是过失违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在外。
前款规则的期限,关于被假释的违法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核算。
第六十九条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控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履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控制,或许拘役和控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后,控制仍须履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其间附加刑品种相同的,兼并履行,品种不同的,别离履行。
二、累犯怎样确定
1.违法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有必要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包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违法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赏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控制或许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尽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也不构成累犯;相同假如违法分子所犯前罪尽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赏罚,也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是指根据违法的详细现实和刑法的规则应当判处的赏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违法分子后一个违法行为发作的时刻,有必要在前罪的赏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5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时刻上的要求,假如后罪发作在前罪赏罚履行过程中,或许发作在前罪赏罚履行结束5年今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宥5年今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分。在赏罚履行期间再违法的,不按累犯处分,应当按照我国法令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3.违法分子所施行的前罪和后罪有必要都是故意违法。假如其间有一个罪是过失违法,就不契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含过失违法。如某违法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违法,所以该违法分子不是累犯。
三、数罪并罚的准则
(一)并科准则
并科准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别离宣告的各罪赏罚肯定相加、兼并履行的兼并处分准则。
并科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报应论赏罚思维的产品,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该准则实践坏处许多,既难以履行,又使赏罚显得过于严格,有悖于现代法制国家赏罚准则的根本精力。因而,世界上单纯选用并科准则的国家并不多见。
(二)吸收准则
吸收准则,是指在对数罪别离宣告的赏罚中,挑选其间最重的赏罚为履行的赏罚,其他较轻的赏罚被最重的赏罚所吸收,不予履行的兼并处分准则。
吸收准则尽管关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合,且适用较为便当,但若遍及选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产业刑等),则坏处较为显着。
(三)约束加剧准则
约束加剧准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赏罚为根底,再在必定的极限之内对其予以加剧作为履行并罚的兼并处分准则。
约束加剧准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准则和吸收准则或失之过于严格且不便于详细适用,或失之过于广泛而不足以赏罚违法的坏处;既使得数罪并罚准则遵循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敏、合乎情理的兼并处理方式。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数罪并罚属不归于累犯”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与累犯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数罪并罚属不归于累犯
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与累犯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违法分子,赏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可是过失违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在外。
前款规则的期限,关于被假释的违法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核算。
第六十九条 【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控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履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控制,或许拘役和控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后,控制仍须履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其间附加刑品种相同的,兼并履行,品种不同的,别离履行。
二、累犯怎样确定
1.违法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有必要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包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违法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赏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控制或许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尽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也不构成累犯;相同假如违法分子所犯前罪尽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赏罚,也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是指根据违法的详细现实和刑法的规则应当判处的赏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违法分子后一个违法行为发作的时刻,有必要在前罪的赏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5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时刻上的要求,假如后罪发作在前罪赏罚履行过程中,或许发作在前罪赏罚履行结束5年今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宥5年今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分。在赏罚履行期间再违法的,不按累犯处分,应当按照我国法令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3.违法分子所施行的前罪和后罪有必要都是故意违法。假如其间有一个罪是过失违法,就不契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含过失违法。如某违法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违法,所以该违法分子不是累犯。
三、数罪并罚的准则
(一)并科准则
并科准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别离宣告的各罪赏罚肯定相加、兼并履行的兼并处分准则。
并科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报应论赏罚思维的产品,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该准则实践坏处许多,既难以履行,又使赏罚显得过于严格,有悖于现代法制国家赏罚准则的根本精力。因而,世界上单纯选用并科准则的国家并不多见。
(二)吸收准则
吸收准则,是指在对数罪别离宣告的赏罚中,挑选其间最重的赏罚为履行的赏罚,其他较轻的赏罚被最重的赏罚所吸收,不予履行的兼并处分准则。
吸收准则尽管关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合,且适用较为便当,但若遍及选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产业刑等),则坏处较为显着。
(三)约束加剧准则
约束加剧准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赏罚为根底,再在必定的极限之内对其予以加剧作为履行并罚的兼并处分准则。
约束加剧准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准则和吸收准则或失之过于严格且不便于详细适用,或失之过于广泛而不足以赏罚违法的坏处;既使得数罪并罚准则遵循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敏、合乎情理的兼并处理方式。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数罪并罚属不归于累犯”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与累犯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