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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0:38
一九八七年后,跟着劳作合同制和劳作裁定准则的开展,劳作合同鉴证作业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打开,这关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作合同办理,确保合同的严厉实行,保护劳作合同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当时人们劳作合同认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的情况下,劳作合同鉴证是劳作部门对劳作用工进行监督、查看,为企业和员工供给方针、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方法。1992年10月22日劳作部发布了《劳作合同鉴证实施方法》,该方法属行政规章。
依照该方法,劳作合同签定后用人单位及劳作者要在劳作行政部门进行劳作合同鉴证,劳作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依照规则向请求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劳作法》(1995年)、《劳作合同法》(2007年)等法令法规发布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在什么条件下收效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关于劳作合同,法令、行政法规并未规则必须由劳作行政部门同意才干收效,因而,劳作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在劳作合同上作为鉴证机关及鉴证人无法令、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劳作合同鉴证实施方法》作为行政规章显着与法令法规相冲突。
   依据2007年11月9日发布并于该日收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关于废止部分劳作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议》,该文规则劳作部劳作合同鉴证实施方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令法规相冲突予以废止。
《劳作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收效后,受利益驱动,尽管各省在拟定演示文本时在内容上已不再由劳作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盖章并签署定见,但各地拟定劳作合同演示文本时仍在文本最终加入了“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的内容。从上述规则看,在劳作合同签定后按当事人的约好即收效,用人单位不用到劳作部门对劳作合同进行鉴证,也节省了鉴证费用。
河南闻名律师事务所朱晓东律师
二00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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