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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5:16

【关键字】行政补偿 交通肇事
【案情简介】
原告:周金航。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997年10月14日,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嵊州市贵门乡人民政府干部郑雨其的交通事端报案。经查,以为原告一切的浙G·D0498小四轮农用车为交通肇事嫌疑车辆。因对车辆查验、判定需求,被告于同月15日暂扣原告的小四轮农用车,并出具N08038189暂扣凭据。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被告以为:原告于1997年10月11日13时许驾驭其小四轮农用车在由三单驶往巍山途中途经王玉线将军殿地段时,由于原告违章占道,形成了与其交会的郑雨其驾驭的二轮摩托车翻入左边小溪内,然后导致摩托车后座乘坐的郑阳英重伤的交通事端,事端发生后原告驾车逃离现场。鉴于郑阳英正在东阳市急救中心抢救医治,被告于1997年11月3日书面告诉原告预交医疗费4万元,遭原告回绝。被告遂采纳了持续暂扣原告小四轮农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11月10日,被告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条之规则,作出东公交肇字(1997)第01052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原告负事端悉数职责,郑雨其、郑阳英不负事端职责。原告不服恳求复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保持被告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完结书。被告曾三次招集原告和郑雨其参与调停,均因原告未参与调停而未果。1998年4月22日,被告作出东公交肇字(97)第01052号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1998年5月11日,被告开具给原告N00001119号事端车辆放行告诉书。原告于当日将G·D0498小四轮农用车领回。被告向原告收取停车费500元。原告为修补车辆花去修补费1280元。原告周金航诉称,被告以原告驾驭浙G·D0498小四轮农用车有交通肇事嫌疑需对车辆进行判定、查验为由,于1997年10月15日暂扣了原告一切的浙G·D0498小四轮农用车,至1998年5月11日才放行。被告超出合法扣车时刻为186天。要求被告补偿不合法扣车期间给原告形成车辆收入、车辆丢失、车旅费等经济丢失合计23213.75元。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辩称,原告的行政补偿诉讼恳求没有现实与法律根据,恳求法院判定驳回。【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驾驭的浙G·D0498小四轮农用车现已被告确定为本次交通肇事事端车辆。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三条、《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及浙江省公安厅《贯彻实施<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的有关规则,被告有权暂扣原告的农用车至1998年4月22日制发调停完结书止。但被告将原告的事端车辆扣至1998年5月11日才予放行,超出被告的合法扣车时刻18天。在该期间给原告形成的营运丢失及车辆修补费、停车费应依法予以补偿。原告诉请补偿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撑。原告诉请补偿保险费、养路费、检测费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则,判定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补偿原告周金航因超越合法期限暂扣原告农用车而形成的经济丢失2223.70元,限本判定收效后五日内实行。【争议焦点】本案被告是否有权扣押原告的车辆到1998年5月11日?
【法理分析】
本案所涉及到的是行政补偿问题,详细与交通肇事有关。本案原告因违章占道,形成了与其交会的郑雨其驾驭的二轮摩托车翻入左边小溪内,然后导致摩托车后座乘坐的郑阳英重伤的交通事端。被告于1997年10月15日暂扣原告的小四轮农用车,并出具了扣押凭据,严厉实行了法定的扣押程序。此刻被告的履行程序合法,不存在问题。在被告告诉原告预交医疗费而原告拒交的情况下被告采纳持续扣押原告车辆的做法也有法律上的根据,
即《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交通事端形成人身损伤需求抢救医治的,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能够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交通事端职责承当。交通事端职责者回绝预付或许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能够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也就是说,被告这一系列的扣押行为都是有法律上根据的。但是由于被告调停等各方面的原因将原告的事端车辆扣至1998年5月11日才予放行,原告据此以为被告的扣车时刻超出法定期限,被告应承当对原告进行行政补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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