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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2:25

裁判要旨
买受人虽然是好心获得房子,但其未举证证明讼争房子的价格,也没有处理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物权变化挂号要件未完成,视为不动产买卖行为未完成,故不发生一切权搬运的结果。
案情
原告杨家辉(均为化名)自1996年始在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民新村建造房子。2000年,杨家辉与其妻经福清市法院掌管调停离婚,两边未对此房子提出诉求。该房子连续建造结束后,为混合结构四层楼房,建造面积计473.56平方米。2003年,该房子一切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被杨家辉之子杨贤熙和杨艇更改在各自的名下。被告叶娟云于2005年以杨艇房产的买受人身份入住该房子,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在吊销杨贤熙、杨艇的相关权属证书后,福清市建造局于2008年10月21日向杨家辉发放了房子一切权证,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5日向杨家辉发放了土地运用权证。因要求被告叶娟云搬离该房子未果,原告杨家辉于2012年9月13日诉至法院。
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政府相关颁布权证部分已将本案讼争房子的一切权及土地运用权承认归原告杨家辉享有,不管该房产是否归于原告杨家辉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原告杨家辉均有权要求被告叶娟云中止侵吞并搬离该房;考虑到被告叶娟云寻觅新住处、整修新房间均需求必定的时刻,法院给予被告五个月的搬家宽限期。被告叶娟云关于其好心获得该房子一切权的建议,既缺少依据支撑,也不契合物权法关于好心获得的构成要素,该建议法院不予支撑;被告叶娟云与原告杨家辉之子的合同纠纷归于另一法律关系,可由两边自行处理。从原告杨家辉向有关部分要求纠正房子权属证书等现实来看,原告杨家辉并非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且原告杨家辉完好获得讼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刻距其就本案申述的时刻缺少一年,故被告叶娟云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缺少依据,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判定:被告叶娟云应当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五个月内自讼争房子中搬离。
被告叶娟云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政府于2012年1月5日向杨家辉发放土地运用权证,承认讼争房的一切权及土地运用权归杨家辉享有,因而,杨家辉对其一切的讼争房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益,其有权要求叶娟云搬离讼争房子。叶娟云与杨家辉之子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纠纷,归于另一法律关系,叶娟云可另行建议权力。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保持。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叶娟云买受讼争房子是否构成好心获得。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一切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求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本案被告叶娟云受让讼争房子时,原告杨家辉之子持有合法的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使得叶娟云有充沛的理由信任杨家辉之子具有房子一切权,叶娟云在片面上不知情,是好心的。但叶娟云对其在买受讼争房子时的价格未举证证明,且没有处理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而不动产的物权改变挂号,是不动产搬运的必备条件,该物权变化挂号要件未完成应被视为不动产买卖行为未完成,不发生一切权搬运的结果。因而,叶娟云买受讼争房子并不契合物权法关于好心获得的规则。据此,原告杨家辉以一切权人的身份提出的诉求契合法律规则,叶娟云应当交还该不动产,其丢失应当向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杨家辉之子建议。
本案案号:(2012)融民初字第5444号,(2013)榕民终字第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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