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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5:42
施工合同包含工程规模、建造工期、中心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刻、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给时刻、资料和设备供给职责、拨款和结算、竣工峻收、质量保修规模和质量确保期、两边相互协作等条款”(《合同法》第275条)。
法令咨询:
建造单位不依法实行质量职责和责任的应遭到什么处分?
律师答复:
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许暗示规划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下降工程质量的;未依照国家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许暗示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未依照国家规则将竣工验收陈述、有关认可文件或许允许运用文件报送存案的。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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