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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贷款无法归还怎么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7:04

案情:
杨某因公司活动资金短缺向某银行请求告贷,该行信贷员孙某(系杨某同学)通知杨某,因杨某从前在该行告贷没有归还,不能再以其名义处理,但可以别人名义处理告贷。杨某找到自己的亲属张某以其名义处理10万元告贷,张某答应。孙某帮杨某以张某名义处理了告贷手续。后杨某又屡次找孙某用相同的方法以自己的亲属王某、李某、赵某的名义各处理告贷10万元,后杨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致使40万元告贷无力归还。
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杨某不构成骗得告贷罪。杨某与四位被顶名人以及银行间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联系。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假贷联系,杨某与该四人之间系民间告贷联系不应由刑法调整。第二种定见以为:杨某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孙某构成骗得告贷罪的共犯。第三种定见以为:杨某与孙某构成骗得告贷罪的共犯。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骗得告贷罪,是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并给其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该罪名系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旨在补偿告贷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之立法缺乏。该罪“诈骗手法”应是指足以损坏金融管理次序的手法。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该罪的诈骗手法,最主要的是指虚拟出资项目、虚拟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三种虚伪手法,但不扫除其他足以损坏金融管理次序的虚伪手法。
其次,在本案中,杨某明知自己在该银行由于有告贷没有归还不能再持续处理告贷的情况下,运用与银行信贷员孙某的私交以亲属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名义处理告贷合计40万元,对银行而言系足以损坏金融管理次序的诈骗行为。杨某以别人名义处理告贷且到期无力归还,给银行形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得告贷罪。该案中杨某在以上四笔告贷处理中起主导作用,是实践的告贷请求人和运用人。不同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自向银行处理10万元告贷之后再交由杨某运用的景象(该景象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假贷联系,杨某与该四人之间系民间告贷联系)。故第一种定见中以为杨某与四位被顶名人以及银行间系两个民事法律联系,不属于刑法调整规模,杨某由此不构成骗得告贷罪的观念是不成立的。
再次,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对杨某顶用自己名义在银行处理告贷的行为是明知的,且采取了活跃帮忙的行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到达20万元的追诉规范,故均不构成骗得告贷罪。银行信贷员孙某对杨某顶用别人名义处理告贷的行为是明知的,对银行而言,杨某与孙某的行为是严峻损坏金融管理次序的诈骗行为,且采取了活跃的帮忙行为,致使银行40万元告贷无法回收,系杨某骗得告贷罪的共犯,构成骗得告贷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骗得告贷罪,是指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告贷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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