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2:18
发问:
你好,请问刑法对欺诈罪的规则是怎样的?
临沧律师回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产业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运用互联网进行偷盗、欺诈、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认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认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丢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认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不合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
现已着手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资产的,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科罪并依法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履行的个人欺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施行欺诈,追查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则的数额,确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关于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在核算欺诈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现已偿还的数额扣除,按实践未偿还的数额确认,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欺诈违法活动,案发后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上圈套款物占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掌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假如可以确认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掌息不归于已查明的被害人一切,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说中运用的钱银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详细案子触及外币的,应当按照行为发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运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于问题的解说》(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安排和运用邪教安排以各种诈骗手法,收取别人资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关于邪教安排和安排、运用邪教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的违法分子,以各种手法不合法剥削的资产,用于违法的东西、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市场管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处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十条本解说所称“运营会话事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运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说所称“电信资费丢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法令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事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世界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阐明]
一、欺诈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一切权,侵略的目标仅限于国家、团体或个人的资产,而不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骗术,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诈骗办法,使资产一切人、管理人发生幻觉,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出资产。其实,这种“自愿”是受违法分子诈骗而受骗所造成的,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实志愿。
你好,请问刑法对欺诈罪的规则是怎样的?
临沧律师回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产业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运用互联网进行偷盗、欺诈、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认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认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丢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认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不合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
现已着手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资产的,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科罪并依法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履行的个人欺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施行欺诈,追查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则的数额,确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关于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在核算欺诈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现已偿还的数额扣除,按实践未偿还的数额确认,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欺诈违法活动,案发后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上圈套款物占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掌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假如可以确认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掌息不归于已查明的被害人一切,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说中运用的钱银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详细案子触及外币的,应当按照行为发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运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于问题的解说》(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安排和运用邪教安排以各种诈骗手法,收取别人资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关于邪教安排和安排、运用邪教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的违法分子,以各种手法不合法剥削的资产,用于违法的东西、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市场管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处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十条本解说所称“运营会话事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运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说所称“电信资费丢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法令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事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世界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阐明]
一、欺诈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一切权,侵略的目标仅限于国家、团体或个人的资产,而不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骗术,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诈骗办法,使资产一切人、管理人发生幻觉,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出资产。其实,这种“自愿”是受违法分子诈骗而受骗所造成的,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实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