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0:10民法通则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借人未按此规则出卖房子的,承租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子买卖行为无效。”
《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则:“ 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存案准则。答订、改变、停止租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子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挂号存案。” 第十四条规则:“ 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当在租借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规则:“ 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假造、涂抹《房子租借证》的,刊出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如期申报、收取《房子租借证》的,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租借人赞同和未处理挂号存案,私行转租房子的,其租借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