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6:49由税法规则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办理及税务胶葛处理过程中的权力。
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力首要包含:
(1)交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因交税而进行征收办理的权力。如要求交税人依法办理税务挂号、设置账簿、合法运用记账凭据、发票,供给交税材料;依照税法规则采纳必定的征收办法征收税款;依照税法规则或授权批阅减税、免税、延期交税等等。
(2)税法解释权。这儿首要指税法的行政解释权。
(3)估税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交税人的税基难以精确核定,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税法的规则,依照必定的办法预算其税基,或直接预算其税额。
(4)托付代征权。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能够托付没有税收办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某些税款,行使部分交税权。
(5)施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权。根据税法的规则,为避免交税人躲避交税责任,对其货品或产业选用扣押、查封、冻住直至拍卖与扣缴等手法,以保证税收债务的完成。
(6)税收查看权。依法查看交税人的账簿、凭据、银行账户、出产经营场所以及车站、码头、机场、邮局的有关单据,以精确把握交税材料。
(7)行政处分权。对交税人违背税法的行为选用罚款等行政办法予以处分。
(8)税款追征权。对因为各种原因此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在税法规则的追缴时效内,税务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追缴。
(9)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力。如进行争辩和争辩,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