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绑架罪的起诉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2:58
劫持要莫是由于一些利益之间的抵触要么便是朴实是为了金钱,不论由于什么都会遭到法令的制裁,那么劫持罪的申述书应该怎么去书写呢,详细的格局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相关的法令规则是怎么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劫持罪的申述书范本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栋香楠园。因涉嫌犯劫持罪,2015年7月3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犯劫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其间,延伸检查申述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检查查明:
因xxx、吴某某、xx涉嫌不合法拘禁被害人祝某甲,2015年5月份,吴某某经过xxx(绰号“队长”,另案处理)向祝某甲补偿1.6万元,但xxx并未将1.6万元交给祝某甲。2015年5月28日,祝某甲就其被xxx、xxx、吴某某等人不合法拘禁一事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xxx、吴某某、xx等人采纳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申述)。
2015年7月30日12时许,xxx邀请被告人熊某某等十几名男人,驾驭三辆轿车一起到上顿渡寻觅祝某甲,要求祝某甲拿钱出来“完事”,并对吴某某等人出具“刑事体谅书”。xxx容许熊某某,拿到钱之后会分给他几百元。当日16时许,熊某某伙同雷家明等人开车到上顿渡寻觅祝某甲。因未能找到祝某甲,熊某某伙同雷家明等人赶到祝某甲家中,将祝某甲的儿子祝某乙强行推上一辆银色本田轿车,带至抚州市区。该辆银色本田轿车由xxx驾驭,熊某某坐在副驾驭方位,被害人祝某乙坐在车后座,并被其他三名男人夹在中心。在车上,xxx收缴了祝某乙的手机,伙同熊某某等人约束祝某乙人身自由。后xxx当众打电话向祝某甲索要赎金3万元,一起要求祝某甲到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等人不合法拘禁罪进行撤案、出具体谅书,不然就要将祝某乙扔到河里,让祝某甲到医院见他儿子,对祝某甲进行恫吓、要挟。
当日18点许,xxx、熊某某开车带着祝某乙向祝某甲收钱,因置疑祝某甲现已报警,xxx驾车屡次告诉祝某甲改换收钱地址,改换的地址有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大门口、赣东大桥、抚州新桥、抚州新桥邻近的加油站等地址。在抚州新桥加油站,熊某某依据xxx的要求下车向祝某甲收钱时,被匿伏的公安民警捕获。xxx知悉熊某某被抓后,持续要挟祝某甲,当日19时许,开车将祝某乙送回家中后逃离。
_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
2.依据;
3.视听资料;
4.辨认笔录;
5.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祝某甲、祝某乙的陈说;
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被害人祝某乙,并以祝某乙为人质,要求祝某甲到公安机关吊销报案,出具刑事体谅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情节较轻,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劫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劫持罪的申述书范本”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