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私自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4:20
[案情]
2007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约好: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高楼租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运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刻从2008年1月18日至,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定后,两边实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作对立,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租借房子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运营一楼。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两边持续实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挂号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联系。该房子建成及挂号后,一向由李荣新处理运用。第三人李丽一向在外读书、作业,涉案房子一向由李荣新处理运用,房子租借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处理。
[不合]
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定的合同标的房子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荣新,归于主体不适格,且往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承认,故该合同是肯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头到尾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也没有损别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用。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本案中,李荣新租借的高楼虽挂号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高楼一向是李荣新处理运用。李荣新将该高楼的运用权租借给王凤玉,并未危害该高楼的所有权,亦未改动第三人李丽具有该高楼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危害,且两边已实践实行该租借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用,故法院应当支撑王凤玉的诉讼恳求。
2007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约好: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高楼租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运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刻从2008年1月18日至,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定后,两边实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作对立,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租借房子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运营一楼。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两边持续实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挂号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联系。该房子建成及挂号后,一向由李荣新处理运用。第三人李丽一向在外读书、作业,涉案房子一向由李荣新处理运用,房子租借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处理。
[不合]
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定的合同标的房子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荣新,归于主体不适格,且往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承认,故该合同是肯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头到尾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也没有损别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用。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本案中,李荣新租借的高楼虽挂号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高楼一向是李荣新处理运用。李荣新将该高楼的运用权租借给王凤玉,并未危害该高楼的所有权,亦未改动第三人李丽具有该高楼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危害,且两边已实践实行该租借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用,故法院应当支撑王凤玉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