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的性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9:08
提存公证
一、提存是清偿债款的一种特别方法。详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款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账,债款人可即将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给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款人实行了给付职责,提存物及危险职责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好以提存方法给付钱、物,可消除两边的不信任感,促进合同正确实行。
3. 监护人、遗产处理人、遗言人或赠与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言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处理、赠与或遗言处置的产业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可以处理自己的产业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果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方式
依据合同的约好,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确保,待条件成果时,提存机关依据两边的约好,将担保物交给债权人或交还担保人。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具有确保债物实行和代替其它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
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给的提存物进行寄予、保管,并在条件成果时交给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请求处理提存公证应留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处理提存公证,应向债款实行地公证处请求。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钱银、有价证券、收据、提单、权力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合提存的物品。
一、提存是清偿债款的一种特别方法。详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款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账,债款人可即将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给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款人实行了给付职责,提存物及危险职责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好以提存方法给付钱、物,可消除两边的不信任感,促进合同正确实行。
3. 监护人、遗产处理人、遗言人或赠与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言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处理、赠与或遗言处置的产业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可以处理自己的产业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果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方式
依据合同的约好,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确保,待条件成果时,提存机关依据两边的约好,将担保物交给债权人或交还担保人。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具有确保债物实行和代替其它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
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给的提存物进行寄予、保管,并在条件成果时交给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请求处理提存公证应留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处理提存公证,应向债款实行地公证处请求。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钱银、有价证券、收据、提单、权力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合提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