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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8:17
【摘要】水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和最名贵的自然资源,在依法治国走向深化的今日,经过科学立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生态维护,供给一个杰出的法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现在在水资源生态维护立法方面,现已建构契合科学发展观的法令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也还存在一些瑕疵有待完善,例如没有构成自上而下的水法系统,一些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在监督办理的主体上存在抵触,没有构成有用的水资源生态维护机制,相关法规自在裁量权过大操作性差等。本文针对我国现在水资源生态维护存在的立法瑕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英文摘要】At present, the legislation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has been established law system that suitable for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has played important role in China. But there also exists some flaws needed to improved, such as failing to form the system of Water Law from the top down, some related unsound rule of law, conflict on the subjects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unformed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oor operant and very great in free discretion of related rules of law, etc. This article presents corresponding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flaws that exist in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sources at present in China.【关键词】水资源;生态维护;立法讨论【英文关键词】water resources;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discussion【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党的十七大初次将生态文明建造写入党的陈述,要求建造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对自然资源的维护,而水资源的生态维护则是其间的重中之重。在依法治国走向深化的今日,经过科学立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生态维护,供给一个杰出的法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所指的水资源生态维护是指对我国境内地表及地下淡水资源的水量和水质所进行的系统的生态维护。水是最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和最名贵的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计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也是现代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我国关于水资源维护的法制建造始于20世纪70年代,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水资源立法作业也跟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前进加快步伐。我国有关水资源维护的法令主要有:《环境维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令,别的还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关于防治水污染技能方针的规则》、《水污染物排放答应证办理暂行办法》、《污水处理设备环境维护监督办理办法》、《饮用水源维护区污染防治办理规则》,《河道办理法令》《取水答应准则施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市依据当地详细状况,还先后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如《鄱阳湖湿地维护法令》。一、我国现在水资源生态维护存在的立法瑕疵因为我国关于环境维护方面立法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现在在水生态维护面行政办理体制不一致,就使现在关于水生态维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显着的瑕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榜首,我国没有构成自上而下水法系统,水资源生态维护法令法规健全从现在已出台的有关水的法令、法规看,不只缺少占主导地位的法令,并且一些重要的部分没有立法,已有的法令法规上下层次也不明晰。详细表现在《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维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可是详细施行的行政部分不同,前三部是水利部分,后两部法是环保部分,都处于相等的法令地位,因为详细施行部分不同,终究以哪个为主?因为上位法有几部,下位规律也相应构成两个系统,如《水法》的下位法有《取水答应准则施行办法》《河道办理办法》等,由水行政部分主管施行,而《水污染防治法》的下位法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由环保部分详细施行。在一个法令系统中,假如不能确认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上位法,那么在贯彻施行中必将呈现抵触,构成有利有权的事两部分抢着管,无权无利的事则谁都不论,要承当职责时又互相推诿这样一种局势,立法不能清晰责权利,将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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