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则:交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选用预收款办法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中清晰指出了交税人在转让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获得预收账款时有必要交纳经营税,经营税的计税根据是实践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管帐准则》及税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管帐处理进行清晰。
现在房地产企业结合实践核算经营税的办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作额计提“经营税金及附加”,即借“经营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保护缔造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实践缴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保护缔造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年度终了,对到达收入承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出售收入,并将已交纳的税金转入本年赢利,反映在赢利表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便是借“本年赢利”,贷“经营税金及附加”,一起对未到达收入承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财物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对此部分计提的税金在编制报表时,笔者以为应并入其他流动财物反映,对此部分已交纳的税金则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明。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管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竣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清晰:开发企业开发、缔造的住所、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开发产品,在其未竣工前采纳预售办法出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估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核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本钱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办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作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核算交纳所得税。可作如下管帐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及时核算已完成的收入,一起按规则结转本钱,通过交税调整核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赢利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交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交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到达收入承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明。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依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承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以为对预缴的所得税承以为递延所得税财物,并运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到达收入承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财物负债表中财物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管帐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