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学生在操场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1:32
问:我女儿上小学二年级,一天放学后通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教师撞倒,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而且这个教师仍是酒后驾车,他应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咱们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司机,可交警部门说这不归于交通事端,但一起表明能够参照交通事端的相关规则处理,对此,咱们表明不解,请问,在校园操场上被车撞死,不算交通事端吗?
律师回答:交通事端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背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和其他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差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端。据此,交通事端应契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应是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交通事端的当事人中,有必要至少有一方运用的是车辆,这是构成交通事端的基本条件。
二、交通事端有必要发生在路途上。路途是构成交通事端的空间条件,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操场是供学生和教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归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当地,即不归于交通事端中的“路途”。
三、交通事端的当事人有必要差错行为。该差错行为是指当事人驾车时或行人跋涉时违背相关路途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形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成果。
五、当事人对形成交通事端的片面因素是差错而非成心。假如当事人片面上成心形成事端而归于成心伤害或成心危害公私资产,而非单纯的交通事端。
本案中,咨询人的女儿是在操场被撞身亡,而校园操场不归于供公共通行的路途,所以不契合交通事端的构成条件。但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告发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事端确定,参照交通事端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