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顶替工作发生事故属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1:18
老公私行代替搭档妻子上班,发作事端受伤逝世不属工伤。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私行代替作业发作事端属工伤的有关问题,协助你处理发作事端受伤逝世问题的解读:
私行代替作业发作事端属工伤吗?
妻子岑女士与老公吴某是搭档,吴某替换岑女士上班发作事端逝世是不是工伤?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工伤确定行政诉讼案,判定确定吴某不属工伤。
岑女士与老公吴某同在某公司从事园林护理作业。2011年7月6日17时,吴某完结作业下班后,在未经领导赞同的情况下,私行替换需求加班的妻子岑女士给树木浇水。当日20时左右,吴某不小心从浇水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脑干伤、颅骨残缺。过后,吴某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定,涪陵区人社局确定吴某不归于工伤。吴某于2012年3月20日逝世。过后,岑某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遂诉至法院。
岑女士以为,其老公吴某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吴某虽然是在代替其上班的过程中受伤的,但事端的发作的确是在作业岗位上、因作业原因形成的,吴某代其上班的做法欠妥,但不影响工伤确定。依据工伤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准则和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吴某受伤应当确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以为,吴某并不是实行本身作业责任时受伤,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确定规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确定需契合三要件
本案承办法官以为,确定吴某是否归于工伤的关键在于,吴某受伤是否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伤确定规范,即是否契合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作业原因三要件。
首要,“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是指法律规则的或许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作业的时刻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现已下班,且其当天的作业是割草皮、修剪树叶,本案并无依据标明单位曾组织吴某加班,其自动替换需求加班的妻子给树木浇水,未经单位赞同,单位领导也并不知晓,吴某给树木浇水既非其当天的本职作业,也非单位组织的作业,故吴某在给树木浇水的过程中受伤不契合“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的规则。
其次,“作业原因”是指因实行作业责任而发作损伤。虽然吴某与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其代替妻子加班也是为单位作业,但为单位作业并不一定是实行自己的作业责任。每一位职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作业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刻、场所及岗位上作业才是实行自己的作业责任,职工需求替换作业时刻、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前通过单位赞同,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过后告诉单位。吴某虽然是为单位作业受伤,但其并不是实行本身作业责任而受伤,且其顶班并不是遭受紧急情况,因而吴某受伤不契合“作业原因”的规则。
私行代替作业发作事端属工伤吗?
妻子岑女士与老公吴某是搭档,吴某替换岑女士上班发作事端逝世是不是工伤?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工伤确定行政诉讼案,判定确定吴某不属工伤。
岑女士与老公吴某同在某公司从事园林护理作业。2011年7月6日17时,吴某完结作业下班后,在未经领导赞同的情况下,私行替换需求加班的妻子岑女士给树木浇水。当日20时左右,吴某不小心从浇水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脑干伤、颅骨残缺。过后,吴某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定,涪陵区人社局确定吴某不归于工伤。吴某于2012年3月20日逝世。过后,岑某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遂诉至法院。
岑女士以为,其老公吴某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吴某虽然是在代替其上班的过程中受伤的,但事端的发作的确是在作业岗位上、因作业原因形成的,吴某代其上班的做法欠妥,但不影响工伤确定。依据工伤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准则和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吴某受伤应当确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以为,吴某并不是实行本身作业责任时受伤,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确定规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确定需契合三要件
本案承办法官以为,确定吴某是否归于工伤的关键在于,吴某受伤是否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伤确定规范,即是否契合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作业原因三要件。
首要,“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是指法律规则的或许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作业的时刻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现已下班,且其当天的作业是割草皮、修剪树叶,本案并无依据标明单位曾组织吴某加班,其自动替换需求加班的妻子给树木浇水,未经单位赞同,单位领导也并不知晓,吴某给树木浇水既非其当天的本职作业,也非单位组织的作业,故吴某在给树木浇水的过程中受伤不契合“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的规则。
其次,“作业原因”是指因实行作业责任而发作损伤。虽然吴某与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其代替妻子加班也是为单位作业,但为单位作业并不一定是实行自己的作业责任。每一位职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作业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刻、场所及岗位上作业才是实行自己的作业责任,职工需求替换作业时刻、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前通过单位赞同,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过后告诉单位。吴某虽然是为单位作业受伤,但其并不是实行本身作业责任而受伤,且其顶班并不是遭受紧急情况,因而吴某受伤不契合“作业原因”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