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5:13
确保金数额在不同区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子、不同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依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不同原因有哪些?在确认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数额时,要求归纳考虑的要素过多,不只包含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违法数额等“案内要素”。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其意图在于确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躲避、阻碍侦办、申述和审判活动,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
据《》第53条的规矩,取保候审既能够选用供给确保人的方法,也能够选用交纳确保金的方法进行。从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选用后一种确保方法的案子数量在逐渐添加,确保金担保将渐趋成为一种首要的确保方法。科学合理地确认确保金的数额,不只关系到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办法的成效发挥,并且在必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正是基于此,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第22条指出:“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确保金确保的,由决议机关依据案子详细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75条也指出:“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等状况,归纳考虑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4条规矩:“采纳取保候审确保金担保方法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违法数额,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1千元以上的确保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1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述指控违法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要素,决议应当收取的确保金数额。”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上述关于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应怎么确认的规矩繁复,依然没能有用彻底治愈司法实践中确保金收取较为紊乱的状况。其突出表现便是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的确认存在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自在裁量的空间过大,由此形成了所确认的确保金数额在不同区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子、不同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依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乃至到达数十万元之巨,司法作业所要求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笔者以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上述诸项《规矩》、《规矩》、《解说》的相关内容存在“瑕疵”,首要有:榜首,在确认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数额时,要求归纳考虑的要素过多,不只包含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违法数额等“案内要素”,并且包含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案外要素”。事实上,要考虑的要素越多,就越简单发生为所欲为的状况。第二,取保候审确保金的上下限不甚清晰,诸项规矩中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矩》中规矩了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它各项《规矩》、《解说》中既没有规矩确保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矩确保金的最高限额。第三,刑事案子的详细案情虽然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究竟能够划分红轻重不同的一些类别,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办法时,确认的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亦应具有必定的起伏边界,但上述诸项《规矩》、《规矩》、《解说》均付之阙如。从上述剖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定论:有关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的规矩不具有可操作性,亟待对其加以改造
据《》第53条的规矩,取保候审既能够选用供给确保人的方法,也能够选用交纳确保金的方法进行。从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选用后一种确保方法的案子数量在逐渐添加,确保金担保将渐趋成为一种首要的确保方法。科学合理地确认确保金的数额,不只关系到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办法的成效发挥,并且在必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正是基于此,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第22条指出:“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确保金确保的,由决议机关依据案子详细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75条也指出:“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等状况,归纳考虑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4条规矩:“采纳取保候审确保金担保方法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违法数额,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1千元以上的确保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1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述指控违法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要素,决议应当收取的确保金数额。”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上述关于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应怎么确认的规矩繁复,依然没能有用彻底治愈司法实践中确保金收取较为紊乱的状况。其突出表现便是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的确认存在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自在裁量的空间过大,由此形成了所确认的确保金数额在不同区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子、不同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依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乃至到达数十万元之巨,司法作业所要求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笔者以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上述诸项《规矩》、《规矩》、《解说》的相关内容存在“瑕疵”,首要有:榜首,在确认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数额时,要求归纳考虑的要素过多,不只包含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违法数额等“案内要素”,并且包含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案外要素”。事实上,要考虑的要素越多,就越简单发生为所欲为的状况。第二,取保候审确保金的上下限不甚清晰,诸项规矩中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矩》中规矩了取保候审确保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它各项《规矩》、《解说》中既没有规矩确保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矩确保金的最高限额。第三,刑事案子的详细案情虽然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究竟能够划分红轻重不同的一些类别,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办法时,确认的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亦应具有必定的起伏边界,但上述诸项《规矩》、《规矩》、《解说》均付之阙如。从上述剖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定论:有关取保候审确保金数额的规矩不具有可操作性,亟待对其加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