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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要回彩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0:06

【事例】
不管自己与对方没有树立爱情根底的现实,仅仅为求吉祥的成婚日期便与对方匆促订亲,终究的结果是二人各奔前程。3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产业纠纷案件,一审判定被告李某还原告王某款8800元。
2009年8月份,男青年王某与邻村女青年李某经媒妁马某介绍相识,二人碰头后不久,李某便听家里人说阴历9月19日是自己成婚的绝佳日期,如错失日后不会再有好的姻缘,遂不管自己与王某还未彼此深化了解的现实,匆促与王某按照风俗举行了“大碰头”典礼并缔成婚约,王某经过马某给付李某彩礼款8800元,为办酒席开销3000余元。订亲后,冷静下来的李某在今后的共处中渐渐感觉都自己与王某性情并不和谐,性情都非常要强,二人因而吵了好几架,李某为自己原先的挑选后悔不已。2009年9月份,眼看婚期接近,李某与其爸爸妈妈商议退婚,但遭到其爸爸妈妈的呵责。3天后,李某离家出走。感到成婚无望的王某遂找到媒妁前去调停,但因李某外出,调停未果。王某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自己的彩礼款8800元及其它开支3000元。李某辩论以为,赞同解除婚约,但因彩礼款现已开销部分,故不该悉数返还。
【剖析】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王某经过介绍人马某给付李某彩礼款8800元是依据乡村婚礼风俗,以与李某成婚为意图而给付的,故对此应当认定为彩礼款。现因两边性情存在较大差异,两边也赞同解除婚约,致使预、预期的成婚意图已不能实现,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应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撑,但原告王某恳求的其它开亲属礼节性开销,不属彩礼规模,其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遂按照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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