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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9:20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分:
  《盐亭县乡村团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顿办法》现已县政府43次常务会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日
  盐亭县乡村团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团体土地征收处理,规范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保护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实在保证乡村团体土地征收作业的顺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令、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则,结合我县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乡村团体土地的补偿、房子拆迁补偿、人员和住所安顿等,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触及征收乡村团体土地的补偿和拆迁安顿,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则处理。
  国务院、省政府确认的其他要点工程项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我县乡村团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顿作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担任,详细事务性作业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担任。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担任帮忙县国土资源局详细实施乡村团体土地的征收,并受托付安排实施房子拆迁和安顿补偿等详细作业。
  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督查、发改、建造、财务、审计、人社、民政、公安、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分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乡村团体土地征收及相关作业。
  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受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托付,完结所辖区域内团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顿等相关作业,两边签定《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协议》。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依照《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协议》约好,仔细展开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准时向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交给土地,保证各类建造项目顺畅出场施工。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支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除征收土地应安顿农业人员社保安顿所需资金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直接划入县社保局社保资金专野外,其他资金全额拨交给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并由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全额支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抢占、移用和截留。
  第五条县辖区内乡镇批(次)建造用地的补偿和拆迁安顿费用,及报批过程中应交纳的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犁地开垦费、土地处理费等相关规费,由县财务部分牵头多方筹集予以保证。圈外独自选址项目的土地征收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
  第二章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程序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同意文件后,向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下达土地征收作业任务。
  第七条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同意文件拟定《团体土地征收布告》,由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团体经济安排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布告,一起在盐亭县政务网布告。《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征收土地同意机关、同意文号、同意时刻和同意用处;
  (二)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方位、地类和面积;
  (三)征收土地补偿规范和人员安顿途径;
  (四)处理征收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与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签定《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协议》。
  《征收补偿拆迁安顿作业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同意文件相关内容,征收拆迁补偿安顿作业及其资金的来历问题、拨付办法、拨付时刻,作业实施时限,人员和住所安顿计划准则,作业经费的额度及拨付办法和两边的职责、权力与责任。
  第九条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会同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据实展开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业,建立健全被征收土地地点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犁地面积改变的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犁地面积增减统计作业;拟定被征地农人的人员安顿和住所安顿主张计划;并将相关材料经被征收团体经济安排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及时安排对房子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挂号造册,并由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会同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分根据经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计划》,被征收土地地点村(社)的基本状况,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以及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人的人员安顿、住所安顿主张计划等基本材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为单位拟定《团体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
  第十一条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拟定好《团体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经县国土资源局审阅,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团体经济安排范围内发布《团体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后安排实施。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被征收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品种、数量,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付出办法;
  (三)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办法;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和付出办法;
  (五)应安顿人员的详细安顿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顿的详细措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或许要求听证的,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提出不同定见或许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送达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仔细研讨或举办听证,并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同意的《征收土地计划》对《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修正。
  《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并附具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的定见及采用状况或听证笔录,经县国土资源局审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担任对团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安顿等作业进行监督和查看。县财务局担任对相关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监管。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实施结束后,征地本钱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按宗地核算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和县财务局复核,报县人民政府批阅后,由县财务局拨付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藏中心,并及时与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结算和划入县社保局社保资金专户。
  拆迁安顿本钱由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将团体土地上的拆迁安顿费用及时送县财务局审阅,报县人民政府批阅后,由县财务局拨付到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支交给被征收团体经济安排和个人,并送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存案。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五条我县征收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按省人民政府同期同意文件规范履行。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核算办法:
  (一)征收每亩犁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均匀年产值的10倍核算。
  (二)征收每亩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团体经济安排人均犁地面积,按以下办法核算:
  1.征收前人均犁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犁地按前3年均匀年产值的6倍核算;
  2.征收前人均犁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顿人口按前3年每亩均匀年产值的6倍核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按征收犁地规范履行。
  征收非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按征收犁地规范折半核算。
  第十七条经依法同意征收的土地上房子重置价格规范、构筑物及其他隶属设备和青苗、林木补偿规范,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期同意我县相关文件规范履行。
  第十八条《团体土地运用证》上注明或同意的用处为运营(出产)用地的,可按商场评价价值予以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若同意用处为住所而自行改为运营(出产)用房的,一概按住所房子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同意占用土地不合法建筑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同意并发布《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越同意运用期限或虽未确认运用期限但已运用2年以上的暂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准则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三个月内付出,并按以下规则处理运用:
  (一)乡镇规划区外独自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犁地面积仍在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按程序拨交给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并由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转支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用于开展团体经济和安排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出产、日子。
  (二)乡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乡镇规划区外独自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犁地面积已在0.3亩以下或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被悉数征收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土地处理相关法令法规和下列规则统一安排运用:
  1.土地补偿费全额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顿农业人员参与社会保证,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直接划入县社保局社保资金专户。
  2.安顿补助费的付出按被征收土地应安顿农业人员的不同年纪段确认。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可一次性发给日子补助费,规范可按不低于12000元履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除按规则为其购买必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可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规范发给一次性作业补助金。征收土地的安顿补助费全额用于交纳参与社会保证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直接划入县社保局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按程序拨交给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并由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全额转支交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一切权人。
  (四)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依法被悉数征收、农业人口已悉数安顿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出产和日子安顿;原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产业,应当造册挂号,向村(居)民发布,其产业和触及的债款、债款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安排或经开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担任监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顿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应当安顿的人数依照被征收的犁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犁地面积核算。核算征收前人均犁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同意的《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发布前一日止享有团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第二十二条安顿目标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一)自《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发布前一日止,安顿人员的户籍和人口挂号须在所属村、社团体经济安排的公安户籍内;
  (二)在户籍地点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享用团体经济产业分配权;
  (三)征收土地后人均犁地缺乏0.3亩;
  (四)原未进行征收拆迁安顿的;
  (五)安顿人员的住所已被拆迁。
  下列特殊状况,可依法予以安顿: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本地农业户口已迁出的在读学生);
  (二)现役责任兵(含一、二级士官);
  (三)应回客籍安顿的服刑或劳教人员;
  (四)应当安顿人员的年纪,以依法同意的《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的实践年纪为准。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团体经济安排的下列人员不参与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一)虽享有团体土地承揽运营权但在《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发布前一日止现已逝世或因婚姻、作业等原因现已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收土地享用过安顿或招工安顿的人员;
  (三)因购买宅基地或住所后将户口迁入人员;
  (四)在团体经济安排无承揽地,且无合法婚姻联系或法定抚育(奉养)联系而将户籍迁入人员;
  (五)乡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在征收拆迁范围内,下列人员的只对住所和附着物进行补偿但不安顿:
  (一)经过生意、承继、赠与等办法获得住所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地点拆迁范围内且在乡镇有住所或享用过住所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具有宅基地或因征收土地现已享用过住所拆迁安顿、钱银补偿的人员;
  (三)凡招工、招干、大中专学生结业作业、从军转干(或三级以上士官)等户口已迁出的;
  (四)违背计划生育方针,未承受计划生育部分依法处理的出世人员。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所需资金,准则上由农人个人、乡村团体和政府一起承当。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全额用于交纳被征地农人参与社会保证应当由乡村团体和农人个人交纳费用后(含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则应发给的一次性日子补助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按本办法规则应发给的一次性作业补助金)的缺乏部分,按乡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按本办法规则核算后予以补助,进入土地本钱;乡镇规划区外按建造项目处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本钱。
  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全额用于交纳被征地农人参与社会保证应当由乡村团体和农人个人交纳费用后的剩下部分(含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则应发给的一次性日子补助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按本办法规则应发给的一次性作业补助金),由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按程序拨交给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并转支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则运用。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应安顿农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处理社保手续:
  (一)县国土资源局按经同意的《征收土地计划》核算应安顿农业人员数,并致函当地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
  (二)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安排申报、检查安顿人数,并将应安顿农业人员名单经当地派出所审阅、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审定后转县社保局。
  (三)县社保局按被征地农人社保方针拟定《被征地农人社保安顿人员的缴费资金计划》,别离经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检查确定、签字盖章后,连同社保资金缴费帐户转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
  (四)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按县社保局拟定的《被征地农人社保安顿人员的缴费资金计划》,将被征地农人社保安顿资金悉数缴付当地社保经办安排社保资金专户。已交纳社会保证资金的,由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和当地社保经办安排核实并签署定见后,连同已买社保人员的缴费凭据转县土地统征储藏中心将这部分资金按程序返还给征地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并转支交给实践缴付人。
  (五)当地社保经办安排为被征地已交纳社保资金的应安顿农业人员处理社保手续,并为到龄已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住所安顿
  第二十七条安顿目标(含自《团体土地征收布告》发布之日起,以钱银化住所安顿与实物化住所安顿完结前,依法新增且享有分配权的人员)在契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前提下,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人的住所安顿采纳统规统建还房或钱银化安顿的办法进行:
  (一)统规统建还房安顿:政府为安顿目标供给的安顿房基本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为人均30平方米,安顿目标原住所建筑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内的,不付出购房费用,不享用同面积住所拆迁补偿。安顿目标原住所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在经济价值相对较高的住所中抵还人均30平方米面积后,其他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规范一次性予以补偿。安顿房按清水房规范建造,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
  拆迁安顿户能够户为单位请求购买不超越30平方米的安顿房,价格按拆迁安顿户入住安顿房当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公租房造价均匀价为准。安顿房根据城市规划详细要求规划选址,其用地办法为划拨供地,县级相关部分按有关规则免收土地划拨本钱费和其它行政性收费,并为拆迁安顿户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和房子产权证书。
  (二)钱银化住所安顿:挑选钱银化住所安顿办法的,按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规范一次性给予其补偿,用于自主购买住所。
  1.原住所面积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人的,构筑物及其他隶属设备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规范给予一次性补偿,但住所补偿互不找补。
  2.原住所面积超越30平方米/人的,按原住所的经济价值由高到低的次序扣减30平方米/人后,剩下住所和构筑物及其他隶属设备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规范给予一次性补偿。
  以上(一)(二)两种住所安顿详细实施细则另行拟定。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外的村社和在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后,人均犁地在0.3亩及以上的且不契合住所安顿条件的拆迁户,按统规自(联)建住所安顿。即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县建造部分会同县国土资源部分按相关规则,依法划定宅基地,由拆迁户在安顿地自行(联合)建筑住所。
  实施统规联(自)建住所安顿的,有必要严格控制规划,其住所一概限高三层,设置硬化坡房顶。
  第二十九条拆迁安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规划区触及到因征收土地应住所安顿至今未住所安顿的,归入统规统建还房或钱银化住所安顿方针;但凡因征收土地而触及第2次以上住所拆迁的拆迁户,其住所拆迁补偿规范上浮50-80元/平方米;如被拆迁的住地点“5.12”灾后重建期间(以2011年9月30日为灾后重建截止时刻)自建的,其拆迁补偿规范在现补偿规范上添加100-150元/平方米。
  (二)不契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予以钱银补偿住所和附着物,其住所补偿规范依照现有补偿规范基础上添加100元/平方米,但不予以住所安顿。其间的确归于无房户、低保户等家庭日子困难的,并契合国家保证性住所方针条件的,可由被拆迁人向政府请求,在年度保证性住所中按其条件在廉租房、公租房中予以处理。
  (三)有祖业房,其户口也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但不参与团体财物分配,有住所但无团体收益分配权,拆迁后无住处的,按规则不予安顿,其祖业房的拆迁补偿规范能够在现补偿规范基础上添加100元/平方米,并可按拆迁安顿户入住安顿房当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公租房造价均匀价为准在辖区安顿区内自行购买安顿房。
  (四)回乡落户非农人员,其户口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落户的,且无任何住所的,能够与原家庭人员兼并安顿,即可在县辖区安顿区内购买30平方米的安顿房,购买价格为政府同期公租房造价均匀价。
  (五)统规统建安顿房为清水房的装饰装饰费按应安顿住所面积补助200元/平方米。
  (六)异地安顿所需的土地本钱费用,计入相应建造项目用地征收本钱。
  第三十条统规统建的安顿区内的商业用房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分按现行法令法规和有关程序以拍卖的办法处置,按商场评价价的50%作为起拍价(设政府保底价),向县城规划区内征收拆迁应安顿目标揭露拍卖。若流拍,揭露向全社会拍卖。
  第三十一条关于团体土地中拆迁户用于运营的房子和在团体土地上使用住所正在从事运营的且经营证照完全的,该部分用房的拆迁补偿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则的规范履行。
  第三十二条拆迁安顿触及的低保、养老保险、医保等由相关职能部分按现行方针履行。
  第六章补助和奖赏
  第三十三条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隶属设备的一切权人在约好的时刻内撤除完的,根据撤除时刻的先后给予拆迁奖赏2000元-5000元,装饰装饰补偿规范另行拟定。
  第三十四条搬家补助费按1200元/户补助,水、电、气补助费按3600元/户补助;
  挑选统规统建还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康复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或自行独立上户;挑选钱银化住所安顿的按下列规范予以补偿:
  1.电话移机费:120元/户;
  2.天燃气户头费:3200元/户;
  3.自来水户头费:2900元/户;
  4.空调移机费:250元/部;
  5.电户头费:650元/户;
  6.有线电视户头费:380元/户。
  住所拆迁完结后,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应当将已拆迁且挑选钱银化住所安顿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户头挂号造册,与相关单位处理核销手续,其收入归入县土地统储藏中心财务专户。
  第三十五条拆迁户过渡补助费按400元/月·户规范履行;规划区内的与国有房子拆迁过渡补助费共同。列入征收本钱。
  过渡补助费自签定房子拆迁协议起发放:挑选统规统建还房安顿办法的均先发入一年的过渡补助费,超越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其它的只发放半年的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县辖区内一切建造项目用地价款的交纳和付出按“出入两条线”处理规则处理。其间:工业项目用地价款扣除报征土地过程中应当交纳的相关规费(含财务有必要计提费用)或储藏土地本钱(含资金利息)后,悉数拨付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用于被征地农人的补偿、人员安顿和住所安顿。补偿、安顿资金缺乏部分,可从县级运营性用地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分红中列支。圈外独自选址项目用地或以划拨办法供地的,其补偿、安顿资金缺乏部分,由用地单位承当,计入土地本钱。
  第七章法令职责
  第三十七条土地征收部分依照规则,依法补偿、安顿后,被拆迁人不与征收拆迁安顿实施单位签定《拆迁协议》或超越《拆迁协议》规则期限,当事人拒不搬家的,由土地征收部分宣布《责令期限搬家通知书》。逾期不搬家的,由县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搬家。
  第三十八条土地征收部分或拆迁安顿实施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征收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分、平调、抢占、移用和截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则,依法追究过错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担任解说。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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