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3:51【税务挂号】税务挂号的法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申报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或许刊出挂号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期限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纳税人不处理税务挂号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依照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或许转借、涂抹、损毁、生意、假造税务挂号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经过供给虚伪的证明材料等手法,骗得税务挂号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处理扣缴税款挂号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背本办法规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能够收缴其发票或许中止向其出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许玩忽职守,违背本办法规则为纳税人处理税务挂号相关手续,或许滥用职权,成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