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7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0:13
甲、乙、丙于2010年建立一家一般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业务实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定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过错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用,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能够甲丢失行为能力为由,共同抉择将其开除
C.乙与丙能够甲丢失行为能力为由,共同抉择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丢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刻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定的收效时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合同的效能、退伙、合伙企业方式的转化。
选项A说法过错。《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一)项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定的生意合同无效。
选项B说法过错。《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则,合伙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能够抉择将其开除:(一)未实行出资责任;(二)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形成丢失;(三)实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作合伙协议约好的事由。据此可知,一般合伙人丢失行为能力不属于开除退伙的条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共同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选项D说法过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则可知,一般合伙人丢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因而,退伙事由实践发作之日才是退伙收效之日。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用,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能够甲丢失行为能力为由,共同抉择将其开除
C.乙与丙能够甲丢失行为能力为由,共同抉择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丢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刻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定的收效时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合同的效能、退伙、合伙企业方式的转化。
选项A说法过错。《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一)项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定的生意合同无效。
选项B说法过错。《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则,合伙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能够抉择将其开除:(一)未实行出资责任;(二)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形成丢失;(三)实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作合伙协议约好的事由。据此可知,一般合伙人丢失行为能力不属于开除退伙的条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共同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选项D说法过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则可知,一般合伙人丢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因而,退伙事由实践发作之日才是退伙收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