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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01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规则,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能够按照法律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缓交、减交或许免交。这一准则是针对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担负或许暂时无力担负而采纳的一种救助方法。关于当事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要进行检查,然后依据状况决议是否同意。适用这一规则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自然人,也便是行政案子中作为原告的公民,而不能适用于法人、安排或行政机关。(2)请求缓交、减交或许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是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子,仅仅因为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担负或暂时无力担负才采纳的一种救助方法,其意图是要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给诉讼上的协助和保证。
(3)原告依法提起的追索抚恤金的行政诉讼,原告能够不预交案子受理费,案子审结时,由败诉方担负。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准则,有利于保证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公民行使合理的诉讼权力,不致因交纳不起诉讼费用,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审判上的维护。这一规则内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了行政诉讼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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