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4: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表现国有财物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财物所有者、经营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通,标准国有财物评价行为,根据《国有财物评价办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变革国有财物评价行政办理方式加强财物评价监督办理作业定见〉的告诉》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占有和运用企业国有财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触及国有产权变化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实行出资人责任、担任监督办理企业国有财物的直属特设组织,担任办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财物评价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物评价,是指注册财物评价师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和财物评价原则,对评价目标在评价基准日特定意图下的价值进行剖析、预算并宣布专业定见的行为和进程。
第五条财物评价的意图是经过评价作业,为托付方特定经济行为所触及财物供给相应类型价值的参阅。
第二章财物评价
第六条占有单位具有本办法所列评价事项时,有必要依照现行法令法规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组织对相关财物进行评价。任何单位不得托故躲避评价程序。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财物进行评价:
(一)全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物典当、质押;
(二)以非钱银财物对外出资合资、协作;
(三)企业兼并、分立、清算;
(四)财物转让、置换等;
(五)以非钱银财物偿还债务;
(六)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
(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份额变化;
(八)确认涉讼财物价值;
(九)其他需求进行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财物进行评价: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许国有财物监督办理部门同意,对企业全体或部分财物施行的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部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兼并、财物(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九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当事方以为需求的,能够对相关国有财物进行财物评价:
(一)全体财物或许部分财物租借给非国有单位;
(二)其他需求进行评价的事项。
第十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财物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