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7:37
强奸罪的确定和处分强奸罪[释义]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污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使用职权、从属联系,以钳制手法奸污现役军人的妻子,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第三百条第三款安排和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欺诈资产的,别离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相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污因智力残疾或许精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一、怎样确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违反妇女的毅力,强行与其发作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许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作性行为,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确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抵挡表明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表明、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详细剖析,精心差异。二、怎么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力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依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关于一向使用职权奸污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能够流氓罪判处。“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三、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边界?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差异。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注意的是:(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力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联系加以差异。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制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差异。七、对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强奸的怎么处分?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施行强奸违法的,是共同违法,应当按照她在强奸违法活动中所起的效果,别离定为唆使犯或从犯,按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9.10.20法释 [1999]18号)第五条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迷信邪说诱惑、钳制、诈骗或许其他手法,奸污妇女、幼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或许奸污幼女罪科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2000.2.13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强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强奸案子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联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联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 法释[2003]4号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联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未形成严峻后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认为是违法。此复 [从重情节]一、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略其人身权力或许其他合法权力,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阐明]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略的客体,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抵抗、不敢抵抗的手法,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3)违法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人。(4)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而且具有强行奸污的意图。二、1979年刑法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则为从重处分的情节。而新刑法把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则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景象之一,即起点刑为十年。一起,新刑法清晰详细规则了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特别严峻的五种景象。四、依《刑法》第十七条,违法主体年纪从本来的十六岁降为十四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 法释[2003]4号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联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未形成严峻后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认为是违法。此复 [从重情节]一、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略其人身权力或许其他合法权力,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阐明]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略的客体,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抵抗、不敢抵抗的手法,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3)违法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人。(4)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而且具有强行奸污的意图。二、1979年刑法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则为从重处分的情节。而新刑法把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则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景象之一,即起点刑为十年。一起,新刑法清晰详细规则了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特别严峻的五种景象。四、依《刑法》第十七条,违法主体年纪从本来的十六岁降为十四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