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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3:44

一、依合同约好处置托付业务的职责。
受托付人的根本职责是依托付人的指示亲身处理托付处理的业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则“受托付人应当依照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业务。”需求改变托付业务,须经托付人赞同。
二、陈述的职责。受托付人完成了托付人的托付,应当向托付人陈述托付事项的处置成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则“受托人应当依照托付人的要求,陈述托付业务的处置状况。托付合同免除时,受托人应当陈述托付业务的成果。”
三、交给产业的职责。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则“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产业,应当转交给托付人。”该条的规则清晰了受托付人只要是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产业,都应当交给托付人,不管这些产业是以托付人的名义仍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也不管是由受托付人获得仍是因转托付由第三人获得。
四、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
因受托付人的原因形成托付人的丢失的补偿职责依有偿托付或许是无偿托付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偿托付合同因其是托付人支付了必定的酬劳,其补偿职责比无偿托付合同重;《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对受托付人的补偿作了如下规则:1、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2、无偿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3、受托人逾越权限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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