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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6:12

梅州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拟定根据】梅州裁定委员会为公平、及时地裁定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梅州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根据裁定法,经挂号建立的处理民商事胶葛的常设裁定安排。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本会建立裁定员名册。裁定员由本会根据裁定法规矩的条件和资历从法令、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 【受案规模】本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本会不受理因下列胶葛和争议提出的裁定请求:(一)劳作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四)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规矩的适用】本会所受理的裁定案子,适用本规矩。当事人就裁定程序或裁定适用的规矩还有书面约好且本会赞同的,从其约好。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本规矩的任何条款或许事项未被恪守,仍持续参与裁定程序而且对该不恪守的景象在判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贰言的,视为其抛弃提出贰言的权力,并不得以此作为请求吊销或不实行裁定判决的理由。 
第五条 【裁定准则】裁定案子应当根据现实,尊重当事人的约好,根据法令,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平地进行。 
第六条 【判决的效能】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胶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请求裁定。 
第二章 裁定协议 
第七条 【裁定协议的界说与方法】本规矩所称裁定协议系指当事人赞同将其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令关系中现已发作或许可能发作的全部或某些争议提交裁定的协议。裁定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或许以其他书面方法缔结的裁定协议。裁定协议应当采纳书面方法。书面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第八条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未收效、改变、免除、停止、无效、失效或许裁定协议所隶属的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九条 【裁定协议效能的延伸】缔结裁定协议的当事人因兼并、分立、停止、吊销等原因发作改变的,裁定协议对权力义务的继受者有用。缔结裁定协议的当事人逝世的,裁定协议对其承继人有用。合同权力义务转让的,裁定协议对受让人有用。但受让人在其受让时不知有裁定协议或许清晰表明不受裁定协议束缚的在外。第三人行使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在裁定事项中的权力的,裁定协议对该第三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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