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无效婚姻的婚姻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1:12对宣告无效婚姻的婚姻法解说
当事人的近亲属能够恳求宣告婚姻无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吊销婚姻制度,准则规则了无效婚姻的景象。那么,哪些人能够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或吊销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说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则。
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有权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和恳求吊销婚姻的权力主体别离作了具体规则,即:以重婚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能够提出;以其他理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恳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