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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3:08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能够向公民法院或许公民检察院提出申述,可是不能间断判定、裁决的履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
(一)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
(二)据以科罪量刑的依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扫除,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三)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四)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的时分,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在确定现实上或许在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公民法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最高公民检察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检察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公民法院提出抗诉。公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公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从头审理,关于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公民法院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公民法院以外的下级公民法院审理;由原审公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合的,也能够指令原审公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由原审公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能够上诉、抗诉;假如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或许是上级公民法院提审的案子,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公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子,同级公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院决议再审的案子,需求对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的,由公民法院依法决议;公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子,需求对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的,由公民检察院依法决议。公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子,能够决议间断原判定、裁决的履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求延伸期限的,不得超越六个月。承受抗诉的公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子,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则;对需求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下级公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则。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提出申述的,公民法院应当查看处理。
案外人以为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述的,公民法院应当查看处理。
申述能够托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公民法院申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述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述的现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定书、裁决书等法令文书。经过公民法院复查或许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告诉书、再审决议书、再审判定书、裁决书;
(三)其他相关资料。以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为由申述的,应当一起附有相关依据资料;请求公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头绪或许资料。申述不契合前款规则的,公民法院应当奉告申述人弥补资料;申述人对必要资料回绝弥补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查看。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述由终审公民法院查看处理。可是,第二审公民法院裁决允许撤回上诉的案子,申述人对第一审判定提出申述的,能够由第一审公民法院查看处理。上一级公民法院对未经终审公民法院查看处理的申述,能够奉告申述人向终审公民法院提出申述,或许直接交终审公民法院查看处理,并奉告申述人;案子疑问、杂乱、严重的,也能够直接查看处理。对未经终审公民法院及其上一级公民法院查看处理,直接向上级公民法院申述的,上级公民法院能够奉告申述人向下级公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子的申述,能够由原核准的公民法院直接查看处理,也能够交由原审公民法院查看。原审公民法院应当写出查看陈说,提出处理定见,层报原核准的公民法院查看处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查看的申述案子,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议,至迟不得超越六个月。经查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则,决议从头审判:
(一)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
(二)据以科罪量刑的依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扫除的;
(三)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四)首要现实依据被依法改动或许吊销的;
(五)确科罪名过错的;
(六)量刑显着不妥的;
(七)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八)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述不具有上述景象的,应当压服申述人撤回申述;对依然坚持申述的,应当书面告诉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或许改动原判定、裁决据以科罪量刑的现实的依据,应当确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的“新的依据”:
(一)原判定、裁决收效后新发现的依据;
(二)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发现,但未予搜集的依据;
(三)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搜集,但未经质证的依据;
(四)原判定、裁决所依据的判定定见,勘验、查看等笔录或许其他依据被改动或许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述人对驳回申述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公民法院申述。上一级公民法院经查看以为申述不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说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应当压服申述人撤回申述;对依然坚持申述的,应当驳回或许告诉不予从头审判。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确有过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是否再审。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公民法院发现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确有过错的,能够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正确但适用法令过错,或许案子疑问、杂乱、严重,或许有不宜由原审公民法院审理景象的,也能够提审。上级公民法院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公民法院以外的下级公民法院审理;由原审公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子现实、纠正裁判过错的,能够指令原审公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八十条 对公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子,公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将案子退回公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供给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告诉公民检察院在三日内从头供给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供给的,将案子退回公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依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依据资料或许有关依据不是指向原申述现实的,应当告诉公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子退回公民检察院。决议退回的抗诉案子,公民检察院经弥补相关资料后再次抗诉,经查看契合受理条件的,公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对公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公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包含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或许有过错,需求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议,并将指令再审决议书送达抗诉的公民检察院。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除公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公民法院应当制造再审决议书。再审期间不间断原判定、裁决的履行,但被告人或许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许或许经再审减轻原判惩罚而致刑期届满的,能够决议间断原判定、裁决的履行,必要时,能够对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公民法院应当要点针对申述、抗诉和决议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依据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查看。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公民法院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能够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或许是上级公民法院提审的案子,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现已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子,能够不开庭审理。
第三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子,再审决议书或许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与诉讼。
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公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剧原审被告人的惩罚。再审决议书或许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剧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惩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民法院审理公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子,公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决允许;公民检察院接到出庭告诉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能够裁决按撤回抗诉处理,并告诉诉讼参与人。公民法院审理申述人申述的再审案子,申述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述的,应当裁决允许;申述人经依法告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应当裁决按撤回申述处理,但申述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在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子,系公民法院决议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议书;系公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述人申述的,由申述人或许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说申述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子经过从头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述或许抗诉,维持原判定、裁决;
(二)原判定、裁决科罪精确、量刑恰当,但在确定现实、适用法令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决纠正并维持原判定、裁决;
(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过错,或许量刑不妥的,应当吊销原判定、裁决,依法改判;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子,原判定、裁决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现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从头审判。原判定、裁决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经审理现实现已查清的,应当依据查清的现实依法裁判;现实仍无法查清,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吊销原判定、裁决,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百九十条 原判定、裁决确定被告人名字等身份信息有误,但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的,作出收效判定、裁决的公民法院能够经过裁决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权力的当事人,公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奉告其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能够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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