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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已去世的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3:54

已逝世的女儿能否承继遗产?
1992年赵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离婚的韩某相识,韩某与前妻育有一子,跟从前妻一起生活。1993年赵女士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四岁女儿与老公韩某再婚。2000年,自己和老公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高楼。2009年9月,女儿与老公韩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逝世。韩某的爸爸妈妈在几年前现已逝世,现韩某的儿子要求承继高楼中归于自己的比例。逝世的女儿是否也有权承继遗产?
《承继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因而,赵女士与老公所购高楼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其间一半比例为赵女士个人产业,别的一半是其老公韩某的遗产。
韩某在交通事故中逝世,假如韩某没有遗言或遗赠,遗产的承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按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赵女士和韩某的儿子均是法定承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1993年韩某与赵女士成婚时,赵女士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与韩某一起生活,韩某与其女儿形成了有抚养联系的继父与继女联系,按照上述规则,赵女士的女儿也是韩某的女儿,因而赵女士的女儿与韩某彼此有承继联系。两人在同一事情中逝世,因为不能确认逝世先后时刻,且赵女士的女儿与韩某各自都有承继人,二人辈份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则:“彼此有承继联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情中逝世,如不能确认逝世先后时刻的,推定没有承继人的人先逝世。逝世人各自都有承继人的,如几个逝世人辈份不同,推定老一辈先逝世。”按照上述规则,推定韩某先于其女儿逝世。
关于韩某的遗产,赵女士的女儿也与其他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相等的承继权。韩某的遗产应由赵女士、韩某的儿子、赵女士的女儿一起承继,每人承继的比例为高楼一半的三分之一。因赵女士的女儿已逝世,其承继应得的比例由其母亲赵女士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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