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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8:19

上海某食物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出售主管,李先生前往应聘,两边洽谈洽谈中,李先生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主管的书面阐明。企业爱才如命,所以两边当即洽谈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企业聘任李先生为出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李先生全权负责企业出售业务,并对出售部人员的聘任享有决议权。劳作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李先生上班作业。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出售成绩平平,即要求李先生制定出售方案,加大出售力度。李先生则提出添加出售人员的要求,并决议录用了一名曾经作业单位的搭档。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出售成绩仍无起色,遂对李先生的作业阅历发生置疑。所以,企业派人对李先生供给的以往阅历进行查询发现,李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主管纯属虚拟。为了防止李先生持续作业或许发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议。李先生以为自己获得的成绩与往日作业阅历并不联系,企业解除合同无凭无据,所以向劳作裁定委请求裁定。[问题]该案怎么处理?[分析]裁定委员会以为,李先生为了到达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的意图,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拟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主管的作业阅历,骗取了企业的信赖,致使企业在急需出售主管的时分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诈骗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出产作业次序。因而,李先生与企业缔结的劳作合同缔结时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能够在查询发现李先生作业阅历虚伪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议。《劳作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 依据该条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后即发生了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劳作法》的此项规则,对当事人依法承当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则。可是,当事人如采纳诈骗或要挟的行为签定了劳作合同,该份劳作合同是否也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对此,《劳作法》第18条作出明确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当然,劳作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承认,不然,会对合同的合法实行构成要挟。因而,《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的无效,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承认”,即无效劳作合同只能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承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对劳作合同作出无效承认后,还将对该份从缔结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劳作合同所发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本案中,李先生为了到达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的意图,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拟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主管的作业阅历,骗取了企业的信赖,致使企业在急需出售主管的时分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诈骗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出产作业次序。因而,李先生与企业缔结的劳作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作合同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承认,应从缔结时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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