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起诉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7:00
人民法院的庭前检查程序,只能采纳书面检查的办法,即只能检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述书和移交的有关资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根据查询作业。其意图在于,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避免由于进行这些作业而对案子发生预断力。
法律咨询:
您好,公诉申述程序有什么规则?
律师回答: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
相关法律知识:
检查后的处理
根据《法院解说》,人民法院通过开始检查程序今后,应当别离景象做出下列处理决议:
1.关于申述书有清晰的指控犯罪现实而且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所需资料完备,并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
2.关于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3.关于需求补送资料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根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现实、根据资料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决允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根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关于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则的景象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或许决议不予受理;
7.关于被告人实在身份不明,但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则的(即按其所讲的名字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咨询:
您好,公诉申述程序有什么规则?
律师回答: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
相关法律知识:
检查后的处理
根据《法院解说》,人民法院通过开始检查程序今后,应当别离景象做出下列处理决议:
1.关于申述书有清晰的指控犯罪现实而且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所需资料完备,并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
2.关于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3.关于需求补送资料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根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现实、根据资料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决允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根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关于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则的景象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或许决议不予受理;
7.关于被告人实在身份不明,但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则的(即按其所讲的名字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