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案件诉讼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3:121、补偿义务人职责比例的界定
上面笔者罗列的10多种案子类型傍边,都或许存在本身有差错的状况,这就构成了两边乃至多方的混合差错。具体操作的时分,应当归纳考虑,依法酌情界定各方所应当承当的职责。
多个补偿义务人之间承当连带职责仍是承当按份职责也议论纷纷,笔者以为准则上应该让补偿义务人按份承当职责,比例比例依据各自差错巨细来进行合理确认,不能由于某个义务人有杰出的补偿才能就添加其比例。
在司法实践傍边,校园的补偿才能一般大于自然人,假如让多个补偿义务人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分,一般都是挑选具有实施才能的一方,让其悉数实施以后向其别人追偿。这一个被执行人一般都是校园,无形中等于把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变相强加于校园了,显着有失公正。
2、关于校园能够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平等条件下,受害人依据效能能够高于校园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均规则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职责准则,此类案子并没有被列入举证职责倒置的规模。可是受害人一般都是未成年学生,由未成年学生或许不在现场的监护人承当举证职责,去证明校园办理上存在差错显着困难重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笔者以为,处理校园人身危害案子能够实施举证职责倒置。也就是说首要推定校园有差错,假如校园能够证明尽到了办理职责,没有差错,就没有职责。假如校园不能够证明自己无差错,那么就推定其有差错,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当然,受害人也不能因而而抛弃搜集有利依据,假如受害人能够证明校园有差错,即使校园能证明本身没有差错,受害人的依据效能也能够高于校园的依据。
3、法定免则条款相同适用于学生人身危害案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实施合同或许形成别人危害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该条相同适用于学生人身危害案子,对此校园无须承当职责。
4、特别状况下,能够适用公正职责准则
在有充沛依据证明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差错,而危害现实确已发作,在某些特别的状况下,笔者以为能够适用公正职责准则,依据案子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由各方当事人恰当地分管丢失。
前面笔者现已谈到,现在现行的法令法规都确认了校园承当民事职责的条件是有差错,所以在确定校园职责上一般应当从差错的视点来调查。可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从经济实力仍是诉讼和举证才能方面,学生一般都处于下风位置,一旦判定受害人败诉,自己承当悉数经济和精神丢失,显着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社会安稳。所以,笔者以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特别案子时,能够根据调和安稳的考虑,尽最大努力进行调停作业。确须判定的,也能够适用公正准则,让显着具有补偿才能的校园承当恰当的民事补偿职责,以表现法令结构内的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