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1:05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核算方法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
1、核算方法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交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交税期限内应交税所得额的实践数预缴;按实践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或许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交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2、特别规则
(1)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对交税人未按规则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期限缴交税款外,一起按规则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
(2)在所得税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否作偷税处理
不该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查看处分开始日期的规则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查看,宜在交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查看(包含汇算清缴期间的查看和汇算清缴完毕后的查看)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完毕的次日起核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履行。(国税函[1998]63号)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交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交税时,从其应交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越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规模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有必要是交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含减免税以及交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替代承当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核算的应交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缺乏部分的处理
交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践交纳的所得税款,假如低于按规则核算出的扣除限额(即抵免限额),能够从应交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假如超越扣除限额,其超越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开销,但能够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越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越5年。
(三)分得股息、赢利(联营企业交税)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1、对联营企业生产运营获得的所得,一概就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本,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则进行补偿。
2、联营企业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交还所得税;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出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应按规则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核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分回的赢利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股息、盈利收入暂对比联营企业的规则进行交税调整。(摘自财税字[1994]9号)
4、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补税问题
如出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核算简洁,出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能够不并入出资方企业应交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核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假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出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共同,但因为联营企业享用税收优惠而实践履行税率低于出资方企业的,则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不再补税。(国税发[1994]229号)
5、关于出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补税及补偿亏本问题
(1)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按规则应补缴所得税的,假如出资方企业发作亏本,其分回的赢利可先用于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因为区域(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对比对联营企业分回赢利的交税方法,按规则补税。(国税发[1994]250号)
6、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赢利,若出资方企业发作亏本的,应先用于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有盈利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则,按出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核算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7、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收益,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出资企业经过敷衍赢利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出资方的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方企业不管是否收到,均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则补税。被出资企业发作的亏本,只能在被出资企业进行补偿,不得冲减出资方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8、关于分回的出资收益补偿亏本问题
为了简化核算,企业发作亏本,对其从被出资方分回的出资收益(包含股息、盈利、联营分利等)答应不再还原为税前赢利,而直接用于补偿亏本,剩下部分再按有关规则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则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也有不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可先用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直接补偿亏本,再用不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还有盈利的,不再补税。(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四)清算所得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清算所得,应当交纳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交税人清算时的悉数财物或产业扣除清算费用、丢失、负债、企业未分配赢利、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越实缴本钱的部分。
交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运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用法定减免税照料。(国税发[1997]191号)
二、申报交纳
(一)国税体系所得税征管规模
(1)中心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行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3)戎行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5]23号)
(二)交税期限
1、交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
2、交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在进行工商刊出挂号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3、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交税人应在年终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帐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处理年终汇算。
(三)交税地址
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企业所得税由交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所谓“所在地”是指交税人的实践运营管理所地。企业注册地与实践运营管理地不共同时,以实践运营地为交税地址。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
1、核算方法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交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交税期限内应交税所得额的实践数预缴;按实践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或许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交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2、特别规则
(1)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对交税人未按规则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期限缴交税款外,一起按规则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
(2)在所得税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否作偷税处理
不该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查看处分开始日期的规则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查看,宜在交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查看(包含汇算清缴期间的查看和汇算清缴完毕后的查看)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完毕的次日起核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履行。(国税函[1998]63号)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交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交税时,从其应交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越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规模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有必要是交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含减免税以及交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替代承当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核算的应交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缺乏部分的处理
交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践交纳的所得税款,假如低于按规则核算出的扣除限额(即抵免限额),能够从应交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践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假如超越扣除限额,其超越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开销,但能够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越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越5年。
(三)分得股息、赢利(联营企业交税)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1、对联营企业生产运营获得的所得,一概就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本,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则进行补偿。
2、联营企业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交还所得税;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出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应按规则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核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分回的赢利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股息、盈利收入暂对比联营企业的规则进行交税调整。(摘自财税字[1994]9号)
4、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补税问题
如出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核算简洁,出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能够不并入出资方企业应交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核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假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出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共同,但因为联营企业享用税收优惠而实践履行税率低于出资方企业的,则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不再补税。(国税发[1994]229号)
5、关于出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补税及补偿亏本问题
(1)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按规则应补缴所得税的,假如出资方企业发作亏本,其分回的赢利可先用于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赢利,因为区域(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对比对联营企业分回赢利的交税方法,按规则补税。(国税发[1994]250号)
6、出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赢利,若出资方企业发作亏本的,应先用于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有盈利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则,按出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核算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7、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收益,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出资企业经过敷衍赢利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出资方的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方企业不管是否收到,均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则补税。被出资企业发作的亏本,只能在被出资企业进行补偿,不得冲减出资方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8、关于分回的出资收益补偿亏本问题
为了简化核算,企业发作亏本,对其从被出资方分回的出资收益(包含股息、盈利、联营分利等)答应不再还原为税前赢利,而直接用于补偿亏本,剩下部分再按有关规则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则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也有不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可先用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直接补偿亏本,再用不需求补税的出资收益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还有盈利的,不再补税。(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四)清算所得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清算所得,应当交纳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交税人清算时的悉数财物或产业扣除清算费用、丢失、负债、企业未分配赢利、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越实缴本钱的部分。
交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运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用法定减免税照料。(国税发[1997]191号)
二、申报交纳
(一)国税体系所得税征管规模
(1)中心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行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3)戎行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5]23号)
(二)交税期限
1、交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
2、交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在进行工商刊出挂号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3、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交税人应在年终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帐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处理年终汇算。
(三)交税地址
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企业所得税由交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所谓“所在地”是指交税人的实践运营管理所地。企业注册地与实践运营管理地不共同时,以实践运营地为交税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