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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0:03
各国有关缔造中船只典当权准则在设定和效能方面存在显着的法令抵触,我国《海商法》中相关抵触规矩因缔造中船只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令抵触无以处理。《1967年缔造中船只权力挂号条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的比较剖析给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供给了若干有利的启示。
船只缔造需求巨额的资金,能否顺畅融资成为能否成功建成船只的要害。以缔造中船只典当是常见的融资办法,其触及的当事人首要包含船东、船厂和银行,在世界资源从头整合、世界工业从头分工的当今年代,船东、船厂和银行一般坐落不同国家,以缔造中船只典当融资因而具有了极强的涉外性。各国有关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设定和效能存在不同的法令规矩,法令抵触显着,怎么和谐此抵触以促进船只融资?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4条和第271条,缔造中的船只能够设定船只典当权,船只典当权适用船旗王法令。问题是:船东一般在船只缔造完结交给之后再在其选定的船籍港进行船只挂号,而缔造过程中的船只还没有船旗国,若当事人此刻就已设定的船只典当权发作争议,该适用何国的法令?
一、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法令抵触
(一)设定的法令抵触
1.性质
缔造中船只典当归于船只典当仍是动产典当?在英国,不行能对缔造中船只设定船只典当,由于依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ShippingAct),缔造中船只不是船只,而是一般动产,能够设定典当,一般的办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缔造中船只的典当挂号准则。受英王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也没有缔造中船只的典当挂号准则,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加拿大法令总体上受英王法影响较大,但对缔造中船只典当可否挂号的问题并未跟从英国。依据加拿大法,行将缔造的船只自建船合同开端实行起,或船只缔造开端今后,都可挂号,可挂号的权力包含船只一切权和典当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均以为缔造中船只可设定船只典当。我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矩:“缔造中的船只能够设定船只典当权。”可见,缔造中船只典当的性质存在法令抵触。性质不同,典当权人的权力也不同,以英国为例,缔造中船只的典当经过造船合同的转让进行,转让合同一般给予典当权人在船东违约时占有和出售船只的“合同”权力,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有必要通知船厂,但若要求船厂不仅仅赞同转让,还有必要在典当权人与船厂之间签定独立的合同,列明典当权人期望船厂实行和恪守的责任。而在船只典当中,典当人违约时,典当权人占有、出售船只的权力是对物权,具有直接分配性,而不是一种合同权力,不需求相对人的合作。
2.设定主体
典当人是对典当物具有处分权的人,一般来说,一切权人对其一切物具有处分权。是否具有典当人的资历决议典当是否有用,因而,一切权归属的供认至关重要。缔造中船只不同于一般的船只,它的一切权归属并不清晰,一般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清晰约好才干供认。总体上,一般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当事人约好的效能,但详细景象有所不同。
船合同中总是包含一条“一切权过户”条款,该条款一般规矩,榜首笔分期付款一旦付出,船只(包含在建部分、归于它的一切资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产业,造船厂只需留置权。一旦船厂将船只交给给买方,船厂便失掉其留置权,由于船厂的留置权取决于其对船只的持续占有。
在德国,当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约好,缔造过程中的船仅仅买方产业,该条款一般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这种约好有用,且能对立船厂的债权人,但与船厂签定船只部件买卖合同,并保存一切权的债权人在外。另一种担保买方在船只缔造过程中付出现金的办法是:将船只挂号为船厂产业,一起为买方在船只上设定典当。
在法国,若是外国人购买法国船厂缔造的船只,则在终究交给之后,外国买方才干获得船只的一切权。依据法国立法,缔造中船只交给之前,船厂被视为船只一切人,当事人能够另行协议,但只需法国当事人之间才干就缔造中船只的一切权进行协议。据此,若是外国船东与法国船厂之间签定造船合同,则在交给之前,或许在船只缔造过程中,只需船厂能就缔造中船只设定船只典当,外国船东不能经过典当缔造中船只来融通购船资金。
在希腊,传统理论依据造船资料的供给者来断定缔造中船只的一切权归属。若资料由买方供给,则买方成为缔造中船只原始的直接的一切权人;若资料由船厂供给,则船厂成为一切权人。但即便是传统理论也以为,不管由谁供给资料,船厂总是获得直接一切权。依据《希腊海商法典》(Greekcodeofprivatemaritimelaw)第5条支撑的现代理论和法院实践,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希腊民法典》(Greekcivilcode)中有关缔造合同的规矩适用于造船合同,但第683条、第693条和第695条在外。据此,宣布船只缔造指令并承当融资的一方是船只的直接一切权人。《希腊民法典》第683条规矩,若缔造资料由缔造方供给,则与货品出售有关的条款可适用。这一条款被一切的造船合同扫除适用,即造船合同约好,即便资料由船厂供给,也不适用与货品出售有关的条款,船只一切权的归属不以船只的交给时刻为分界线。
3.设定客体
缔造中船只从造船合同的签定、造船图纸的规划、到龙骨的装置等,处于不断改变之中,什么状况的缔造中船只能够设定船只典当?各国的规矩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自装置龙骨并标上船厂的姓名或号码起才可设定船只典当;而法国对设定船只典当的时刻没有限制。在希腊,只需供给终究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只缔造作业现已开端。
(二)效能的法令抵触
1.标的物规模
缔造中船只典当标的物与一般船只典当标的物的最大不同是,它处于从资料、机器、设备各动产的调集物到具有飞行才干的船只的不断改变之中,其物理形状和价值都处于动态;而一般船只典当的标的物是已具有飞行才干的船只,处于静态。缔造中船只典当标的物的供认决议着完结典当权时可供实行的产业规模。
在英国,缔造中船只典当的效能及于船东在造船合同中以及依据造船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利益和权力,包含正在缔造的船只、发动机、锅炉、机器和一切缔造该船要用的资料,不管这些资料在造船厂、车间、河上或许任何其他地方。尽管缔造该船运用的资料和部件一般都被转让,并被设定担负,但这些资料和部件的供认常常发生问题。只需清楚标识其归于该特定的船只,才被视为船东的产业,不然,将被视为船厂的产业。
在德国,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效能及于下列各项:(1)正在缔造的部分;(2)设备;(3)清楚标明并标识为该船所用的部件。不归于新建船船东直接一切权规模内的部件在外,若船东为缔造中船只投了特别的稳妥,则稳妥赔偿金也归于典当权的标的物。在希腊,已挂号典当及于新建船和用于缔造该船的资料、机器和设备。依据希腊法令,造船厂内的资料和其他动产设备并不为典当权的效能所及,除非这类设备在典当契约中进行了详细的描绘和供认。
2.典当权的完结
在英国和受英王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缔造中船只不被视为船只,而是一般性的动产,在该动产上能够设定典当,这种意义上的典当权人与船只典当权人在完结典当权方面有不同的办法。尽管在船东违约时,典当权人也能占有和出售船只,但这种权力是一种合同权力,是船东将其在造船合同中享有的权力转让给了典当权人,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有必要通知船厂,若典当权人期望船厂实行其他的责任,还需与船厂签定独立的合同。这种占有和出售船只的权力已不是船只典当权意义上的对物权。在大陆法国家,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完结办法与船只典当权的完结办法相同,即向法院请求扣押并强制出售,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缔造中船只典当权法令适用问题
(一)《1967年缔造中船只权力挂号条约》剖析
1.立法布景
《1967年缔造中船只权力挂号条约》(简称《在建船条约》)与《1967年关于一致船只优先权和船只典当权若干法令规矩的世界条约》一起在布鲁塞尔第12届海洋法交际会议上经过,为什么要独自就缔造中船只的权力挂号拟定条约?缔造中的船只具有特别的形状,各国就其法令特点没有一致认识。依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缔造中的船只不是船只,而是动产,没有缔造中船只的挂号准则。受英王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也持此情绪。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以为缔造中船只可设定船只典当,船只典当权是可挂号的权力。为了与《1967年关于一致船只优先权和船只典当权若干法令规矩的世界条约》相应,《在建船条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经修订之后构成终究文本,向各国敞开签字。
2.条约终究文本和其斯德哥尔摩草案首要条文的比较剖析
条约终究文本在处理缔造中船只典当权设定和效能方面的法令抵触时归纳运用了实体法办法和抵触法办法。在设定的客体方面,条约终究文本第4条第1款规矩,自造船合同已实行或造船者声明已决议以其自己的资金缔造船只之时起,即可进行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挂号。但条约并未在设定客体方面将实体法的一致坚持到底,第4条第2款答应缔约国另行规矩。相关法令抵触并未就此处理。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效能体现在条约终究文本第6~9条中,包含典当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位、典当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典当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以及典当权的供认。第6条和第9条选用了抵触法的办法,典当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位,适用造船国的法令;有关实行程序,适用实行国的法令。典当权的供认,适用挂号王法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提出的修正主张中指出,已挂号权力之间的受偿顺位以及对第三人的效能应当由挂号王法令决议,实行程序适用实行王法令。条约终究文本承受了这种抵触法的处理办法,但没有选用“挂号国”这一衔接点,而选用了“造船国”这一衔接点,两衔接点指向的法令并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9条和终究文本第10条都是关于挂号地改变的规矩,在是否答应两层挂号的问题上,终究文本清晰持对立定见,只需原挂号已刊出,才干在其他缔约国进行新的挂号;而草案的情绪有些含糊,它并不要求原挂号国签发的证书中标明现已刊出或行将刊出原挂号,而只需求通知已挂号权力的持有人,并标明不再承受该船只的挂号请求,对已有的挂号怎么处理,是持续有用,仍是予以刊出,并未阐明。但船只挂号国改变之后,已挂号的权力,包含典当权是否有必要在新的挂号国挂号,其公示要件适用何国的法令?终究文本第10条并未供给答案;而草案第9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矩,即一旦船只在另一缔约国挂号,已挂号一切权和典当权应当在该后一缔约国挂号,并保存其依据第6条所作原始挂号获得的优先受偿顺位,即其优先受偿的效能适用原挂号王法。假如这些已挂号权力不符合请求挂号国国内法的挂号要求,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至少60天来满意这种要求,这期间,一切挂号的法令效能坚持有用。即公示要件适用新挂号国的法令。
草案的这种规矩为什么没有被终究文本吸收?
缔造过程中船只的一切权挂号存在两种景象:
榜首,船只在缔造过程中进行了船只一切权挂号,船只建成交给时,船东在其选定的船籍港所做的船只挂号是船只一切权的第2次挂号,依据条约终究文本第10条,能进行第2次挂号的条件是刊出榜首次挂号;
第二,船只在缔造过程中没有进行船只一切权挂号,由于不管船东仍是船厂因缔造船只而获得一切权是一切权的原始获得,未经挂号的一切权仍有用,仅仅不能对立第三人,船只建成交给之后,在船籍港所进行的一切权挂号是船只一切权的初始挂号,不存在刊出原船只挂号的问题,条约终究文本第10条不存在适用的空间。假定船只在缔造过程中进行了船只典当权挂号,则上述两种景象将面临相同的问题,即船只挂号国与船只典当权挂号国不是同一个国家,缔造过程中在船只上设定的船只典当权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令?有必要依据船只挂号国的法令来完善船只典当权的挂号手续吗?该问题过于杂乱,为了让更多国家参加该条约,条约终究文本干脆避而不谈,详细原因不得而知。依据条约草案第9条,已挂号典当权的效能适用原挂号王法,但公示要件适用新挂号王法。
(二)启示
1.树立缔造中船只典当权抵触规矩的必要性
缔造中船只典当权在设定和效能方面都存在法令抵触,包含典当的性质、设定主体(或缔造中船只的一切权归属)、设定客体(或什么阶段能够设定缔造中船只的典当权)、缔造中船只典当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典当权的完结等法令抵触。关于缔造中船只的一切权归属,尽管世界社会遍及供认当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的约好,但各国习气做法不同,约好的内容也不同;并且在当事人没有对此约好时,还需求国内立法的补缺,而各国的补缺规矩存在差异,法令抵触仍是不行避免。面临世界一致实体法规矩的缺失,我国国内立法应当针对缔造中船只典当权拟定抵触规矩。
缔造中船只典当权,应当适用造船王法令。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1条,完结典当权的办法并不是只能经过向法院请求扣押并拍卖进行,它规矩,典当权人关于典当人供给的作为债款担保的船只,在典当人不实行债款时,能够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运用的遣词是“能够”拍卖,即是否经过法院拍卖来完结典当权并不具有强制性,还能够有其他的办法。由典当权人接收缔造中船只并不违背我王法令的规矩。因而,当事人的约好是有用的。可见,在我国独自为缔造中船只典当权建立抵触规矩是必要的。
2.以“造船国”为衔接点的合理性
条约选用了“造船国”这一衔接点来处理缔造中船只典当权效能的法令抵触,而没有如《1993年一致船只优先权和典当权若干法令规矩的世界条约》那样选用“船只挂号国”这一衔接点,由于造船王法令的适用,对缔造中船只的典当权人而言,具有供认性和可预见性。船东一般在船只缔造完结交给之后再在其选定的船籍港进行船只挂号,悬挂船籍港所属国国旗,将船只投入营运。而在船只的缔造过程中,船只或许只存在典当权挂号,而没有一切权挂号,没有船籍港,船只挂号国尚不供认,因而无法适用船只挂号国的法令。何况,缔造船只所需的资料、机器和设备集中于造船国,适用造船王法令便于典当权的完结。
3.区别缔造中船只已挂号典当权公示要件和效能别离供认准据法的必要性
缔造中船只能够设定船只典当权,并进行典当权挂号。当船只缔造结束并交给之后,船东会在其选定的船籍港进行船只挂号,交给之前已挂号的船只典当权的效能是否因而受到影响?需求在选定的船籍港再次处理典当权的公示手续吗?条约草案第9条的规矩值得学习,即典当权的效能仍适用原挂号国,即造船国的法令,但公示要件适用新挂号王法,即船籍王法。缔造中船只典当权与建成交给之后的船只典当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不同,前者及于缔造特定船只所需的资料、机器和设备,后者及于具有飞行才干的船只。船只建成交给时,已挂号典当权或许没有消除,为了使与船东买卖的好心第三人了解该新建船只的权力状况,保证买卖安全,有必要在船只挂号国对已设定的缔造中船只典当权进行公示,即已挂号典当权的公示要件,适用船只建成交给时的船籍王法。
三、定论
缔造中船只典当不管在典当权的设定仍是在典当权的效能方面都存在显着的法令抵触,处理这种抵触无疑有利于船只融资,然后促进世界航运业的开展。鉴于拟定世界一致实体规矩的困难,凭借抵触规矩来和谐抵触是实际、可取的做法。《在建船条约》通知咱们,造船国是可取的衔接点。为平衡缔造中船只典当权人和船只建成交给之后第三人的利益,笔者主张区别已挂号典当权的公示要件和效能别离供认准据法。据此,主张在我国《海商法》“涉外联系的法令适用”部分添加一条抵触规矩:缔造中船只典当权的效能,适用造船国的法令;公示要件,适用船只建成交给时供认的船籍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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