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对于双倍工资有什么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0:04
[事例]
老秦是一位协议保存社会保险联系人员,2011年1月21日进入某修建装置公司从事设备装置、调试等作业。正式入职后,两边一直未曾签定过书面的劳作合同,仅仅口头约好老秦每月薪酬为人民币16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方式发放。本年五一往后,修建装置公司以老秦的专业技能水平达不到要求为由口头将其解雇。老秦随后要求修建装置公司付出未签合同的双倍薪酬和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修建装置公司以老秦是协保人员,两边树立的是特别劳作联系为由回绝付出。
[点评]
本案是一原因未签书面劳作合同追索双倍薪酬以及违法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的劳作争议,其特别之处在于争议两边构成的是特别劳作联系。那么,什么是特别劳作联系,其与规范劳作联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谓特别劳作联系是指现行劳作法令调整的规范劳作联系和民事法令调整的民事劳务联系以外的一种用工联系,其劳作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作、承受办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作合同联系或不符合劳作法令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本案中说到的协议保存社会保险联系人,别的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构成的用工联系也是特别劳作联系。
假如没有特别约好,特别劳作联系只部分适用劳作法令法规,只参照履行作业时间、劳作保护、最低薪酬这三项劳作规范。诸如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因为上述各类规范既不归于作业时间、劳作保护等劳作规范,也不归于最低薪酬规范,因而均不适用于特别劳作联系。
回到本案,两边树立的是特别劳作联系。现老秦与修建装置公司未就双倍薪酬差额和完结特别劳作联系后的补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好,所以老秦要求修建装置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和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缺少法令依据,得不到法令上的支撑。
老秦是一位协议保存社会保险联系人员,2011年1月21日进入某修建装置公司从事设备装置、调试等作业。正式入职后,两边一直未曾签定过书面的劳作合同,仅仅口头约好老秦每月薪酬为人民币16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方式发放。本年五一往后,修建装置公司以老秦的专业技能水平达不到要求为由口头将其解雇。老秦随后要求修建装置公司付出未签合同的双倍薪酬和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修建装置公司以老秦是协保人员,两边树立的是特别劳作联系为由回绝付出。
[点评]
本案是一原因未签书面劳作合同追索双倍薪酬以及违法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的劳作争议,其特别之处在于争议两边构成的是特别劳作联系。那么,什么是特别劳作联系,其与规范劳作联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谓特别劳作联系是指现行劳作法令调整的规范劳作联系和民事法令调整的民事劳务联系以外的一种用工联系,其劳作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作、承受办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作合同联系或不符合劳作法令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本案中说到的协议保存社会保险联系人,别的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构成的用工联系也是特别劳作联系。
假如没有特别约好,特别劳作联系只部分适用劳作法令法规,只参照履行作业时间、劳作保护、最低薪酬这三项劳作规范。诸如未签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因为上述各类规范既不归于作业时间、劳作保护等劳作规范,也不归于最低薪酬规范,因而均不适用于特别劳作联系。
回到本案,两边树立的是特别劳作联系。现老秦与修建装置公司未就双倍薪酬差额和完结特别劳作联系后的补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好,所以老秦要求修建装置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和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缺少法令依据,得不到法令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