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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4:37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准则有:
(1)适用我王法。在我国范畴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规则。本编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则。
(2)信守世界公约。我国缔结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同《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公约的规则,但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3)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安排或许世界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令和与外国缔结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则处理。
(4)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当事人要求供给翻译的,能够供给,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5)有必要托付我国律师署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在法院申述、应诉,需求托付律师署理诉讼的,有必要托付我国的律师。
(6)授权托付书须经证明方可有用。在我国范畴内没有居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托付我国
律师或许其他人署理诉讼,从我国范畴外寄交或许托交的授权托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我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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