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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8:32
1、根本现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系原企业改制后树立的法人单位。2002年11月初,机械公司与原企业的员工李某协议免除了原劳作合同,到12月4日,两边又签定协议一份,协议的首要内容为:机械公司付出李某的免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向李某收取单位开销的培训费,李某在协议后的三年内不得自己从事机械公司的同类产品出产或到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职。协议的同日,李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03年1月,李某恳求判决,以协议系受钳制为由,要求承认12月4日的协议无效,判决判决不支撑两边协议,机械公司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协议有用。2、案子的处理定见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申述。另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支撑原告的恳求,承认协议有用。持第一种定见的首要理由在于,首要本案不归于劳作争议,依据劳作法第二条的规则及相关理论,劳作争议应当是树立有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上发作的争议。本案两边于2002年11月现已免除劳作合同,到12月4日签定协议时已不存在劳作联系,而所要承认效能的协议恰恰便是在两边现已不存在劳作联系的情况下签定的一份民事合同。因而说,所争议的协议是否有用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而不能适用劳作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章及解说。其次,详细处处理上,依据最高法院[2000]18号司法解说第三条规则“因判决判决承认的主体资格过错或判决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述的,原判决判决不发作法律效能”的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则,因本案不归于劳作争议,应当驳回原告机械公司的申述,原判决判决不发作法律效能。对协议效能的确定,只能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承认之诉。第二种以为应当承认协议有用的定见首要理由在于,首要在案子的定性上,本案归于劳作争议。尽管两边于11月签定了免除劳作合同的协议,但两边并没有对免除劳作合同后的一切问题达到一致定见,故而呈现了12月4日两边对劳作联系存继期间商业秘密的保密和免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取达到了一致定见的协议,应当以为是对两边于11份所签免除劳作合同协议的弥补,对因而协议发作的胶葛,应确定为劳作争议胶葛。其次,在案子的处理上,应当从两点检查两边的协议是否有用。其一,协议是否违背国家的禁止性规则。依据劳作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点“用人单位有权和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在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越三年),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自己从事单位同类产品的出产或到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作业,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则来看,两边12月4日的约好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其间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承认协议效能的本案中无须触及,员工李某依然能够向用人单位建议,更何况两边现已约好用人单位以不收取培训费的方式予以给付。第二便是协议的缔结是否是在李某受钳制的情况下缔结的。李某以为假如其不缔结协议,则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便是钳制行为显着不能树立。由于缔结协议不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仅有途径,李某完全能够在单位不付出补偿金的情况下提起判决,无须先签定协议,然后再要求承认协议无效。因而说,两边的协议不违背规则,又没有钳制的景象,应当确定有用。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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