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6:39公司劳作合同纠纷事例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作业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选用,两边于当日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薪酬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经过银行转帐方式付出。劳作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作业。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解雇。被告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处理招、退工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长宁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被告交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招、退工手续、付出迟退工丢失。该委以恳求人的恳求事项超越裁定恳求时效为由,决议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法院。
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规范补偿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丢失。
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原告签定劳作合同,原告未向被告供给过劳作,被告未付出过原告报酬和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恳求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
经法院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林某处理招退工手续(选用日期为2006年4月1日,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
二、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林某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丢失人民币2,365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争议焦点】
怎么了解裁定时效60天的问题?
【法理剖析】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因为被告缺席审判,依据依据盖然性准则,只需原告提出的依据证明规范到达“盖然性”规范,即可采用原告的依据。
案子的判定没有问题,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即为怎么了解裁定时效60天。
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裁定判定一般应在收到裁定恳求的60日内作出。对裁定判定无异议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
而六十日的恳求裁定期限是否超越应是劳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一种程序性抗辩权力,对此权力,当事人能够建议,也能够抛弃。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恳求裁定期限超越六十日的抗辩,法院不该对此自动检查。也就是说,法院没有自动检查的责任,只需当事人不建议已过裁定时效,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恳求的判定。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