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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宣告失踪是否应作为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47
 2009-03-12抚州法院网理论园地刊登了广昌县人民法院李莉的一篇文章《宣告失踪特别程序是否应作为某些离婚案子的前置程序?》(以下简称李文)。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念。
    案情
    2009年2月26日,李某前来法院申述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并供给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法院依法向李某供给的王某地址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成果无法送达,后在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供给公安部门出具的王某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
    不合
    观念一以为,法院可依法向王某布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若王某还不来应诉,则可依法判定李某与王某离婚。 
    观念二以为,李某应先请求宣告王某失踪,然后再申述离婚,此刻,法院可判定李某与王某离婚。
    管析
    李文以为:李某应先请求宣告王某失踪,然后再申述离婚,此刻,法院可判定李某与王某离婚。 其理由是,离婚诉讼不同与其他民事诉讼,其收效后是不能反转的,呈现问题是不行拯救的。该案王某不能应诉是由于送达不到。而公安部门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在离婚案子中法院也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中,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本案是有关身份联系的离婚案子,公安部门的证明应在宣告失踪特别程序中予以确定后,在离婚案子中才干采用确定。故,李某应先请求宣告王某失踪,然后再申述离婚,此刻法院才可判定李某与王某离婚。
    笔者以为,李文以上定见值得商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2条规则“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申述离婚,经布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1条也相应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脱离最终居住地后没有消息的情况。公民下落不明,假如到达必定期限,经好坏联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踪或逝世。请求宣告失踪与离婚诉讼是彻底不同的两种法律准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或逝世程序即可直接提申述讼。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申述离婚,经布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以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此处适用的法条根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2条,而不是婚姻法的第32条第4款。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则:“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笔者以为,该规则的建立是指一方现已被法院宣告失踪而提出离婚的景象,而并非为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子创设前置程序。宣告失踪作为存在于民事主体准则中的一个相关性准则,本无处理离婚的功用。
    为此,笔者以为,本案李某能够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王某失踪,而是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人民法院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子应慎用缺席判定,在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子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下落不明,法院应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现实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自动依职权查询、搜集、核实相关根据和问题。比方向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安排查询、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粘贴布告等,经检查确属“下落不明”的,再行缺席审理。宣判后,亦应将审理成果奉告“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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