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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7:57
关于特定的债款,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优先受偿的。假如发包人未付出价款,承揽人能够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那么,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满意什么条件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法》第286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应留意几个问题: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3、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50%以上)后,承揽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
4、建造单位逾期付出工程款,承揽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付出。
5、建造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校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工程一般要扫除在优先受偿规模之内。
拖欠工程款可否行使代位权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款收不回来为托言表明无力付出工程款,对此承揽人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例如,某化工厂欠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厂的货款未付,这时施工企业就有或许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申述某公司要求其付出货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合法。也就是说,承揽人与发包人现已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的确应当付出工程款而没有付出。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并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付出承揽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到期债款,导致承揽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即承揽人的工程款现已超越付款期限,发包人依然没有付出。
4、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主要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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