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0:55
发布部分:淄博市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改进外商出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投诉,保护中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出资、交易、咨询等活动的外商、外商出资企业的中外出资者、外国企业驻淄办事组织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向投诉处理组织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外商投诉中心一致受理投诉请求。投诉中心会集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投诉事项,也能够依据状况将投诉事项转送有关部分处理,有关部分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送市、区县两级外商投诉中心存案。 第四条 处理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法令、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国际惯例,公正、合理,保证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诉处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查询投诉事项,调停、处理争议胶葛,并在必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二)向有关部分提出处理主张; (三)催促调停协议的履行。 第六条 市属企业集团组成的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中心直接受理。其他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由地点区县外商投诉中心受理。 第七条 区县外商投诉中心每季度向市外商投诉中心陈述外商投诉受理状况。对影响较大的事情,应当当即陈述,并及时反应处理状况。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照实反映状况,投诉内容应当详细、详实、清晰,并提交书面请求。 第九条 投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第十条 下列状况不予受理: (一)现已提起诉讼的; (二)依据约好现已请求裁定的; (三)现已请求行政复议的; (四)劳作争议。 第十一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托付律师或许其他代理人参与投诉的,应当向投诉处理组织提交授权托付书。 第十二条 外商投诉处理组织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内容杂乱,需延期处理的,应当向投诉人阐明状况。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组织应当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依据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停。调停达到协议的,投诉处理组织应当制造调停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外商投诉视为结案: (一)两边宽和的; (二)经调停达到调停协议的; (三)投诉人撤诉的; (四)满两个月无故不与外商投诉处理组织联络或许接到调停书10日内不予答复的。 第十五条 经调停未达到调停协议的,投诉人能够依法提请裁定或许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诉处理组织在处理投诉时,不收取受理费。在处理过程中的差旅、材料、翻译等费用,由投诉人承当。 第十七条 华裔、港、澳、台同胞出资企业的投诉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