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体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6:26一、产业权力形状及其分类标准
产业权是民事权力系统中的根本类别,它是“以产业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力”,[①]包含物权、知识产权、债务和继承权等。产业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权力的根本分类,其分类是以民事权力的内容,即民事权力所表现利益的不同作为标准的。
产业权与人身权的差异触及产业权系统结构的外部问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力标的所指向的利益是区分两类权力的根本标准。换言之,根据产业利益与人身利益的差异,咱们能够将民事权力概括地分为产业权与人身权。在民事权力系统中采纳产业权与非产业权的两分法,是一种传统的分类办法,但这种技能办法的困难之处在于怎么进行权力的“两分”。进言之,产业利益或经济利益的有无虽是上述利益“两分”的标准,但并非肯定。一般以为,以主体本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力,当为人身权;但不行断语,产业权必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力。谢怀栻先生以为,没有金钱价值的给付也能够成为债务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则债务人能够向债务人恳求给付,但德王法对给付的解说,已不以金钱价值为必要。日本民法典第399条更是明确规则“虽不能以金钱预算者,也能够作为债务的标的”。[②]胡长清先生以为,不能简略地将“经济利益”作为产业权的界说标准。比如一些无直接经济利益的标的,如老友之书简、爱妻之遗发等,不归入产业权明显不合逻辑。[③]除此之外,笔者以为,主体的品格、身份,在一般情况下是为人身利益而成为人身权的标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因具有经济内容而可归类于产业权的目标。企业法人的称号、声誉、荣誉,在人身权领域内可构成称号权、声誉权、荣誉权之权力形状;但在产业权的视界中,又可表现为商号权、商誉权等知识产权。上述情况表明晰产业权与人身权两分法的窘境:一是权力的分类标准尚存有疑义,二是某些权力的根本特点不易简略承认。关于产业权的界说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未构成一致的知道。法国学者将法令含义上的产业描绘为一种“利益”,它能满意人类的物质需要。[④]德国学者以为只要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力才归于产业。[⑤]由此可见,在大都学者的观点中,权力的两分法是以有无经济利益为点评标准的。但有的日本学者则采纳不直接界说的归类法,即对品格权和身份权进行界说,然后将“其他一切权力”归类为产业权。[⑥]自己以为,不管采纳什么办法,它们都是学理上关于民事权力的利益内容和本质含义进行的片面点评。此外,这种分类技能,有助于权力准则规划和权力系统构建,在法令标准方面也具有可适用性。总归,两分法虽不是一个完善无缺的分类理论,但却是咱们构建产业权系统的学理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