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是好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0:08
合同要约-收效时刻
要约何时收效?有人以为,应采纳“发信主义”,即要约宣布之后就收效。但大多数人以为应当采纳“抵达主义”,要约有必要自抵达受要约人时才收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世界条约都持这种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法向其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则,对话人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第95条中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5条和《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3条中也都规则,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则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则作出的。需求阐明的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或许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需送抵达受要约人一般的地址、居处或许可以操控的当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即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现已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收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选用“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的解说较为稳当。
以数据电文宣布要约何时收效,怎么抵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东西传送的信息,宣布就已抵达。我国合同法是参阅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的。演示法第15条“宣布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和地址”中第1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布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许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第2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刻按下述方法确认:
1.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该条第1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宣布”,第2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抵达。合同法本条选用了演示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则,但省掉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则,即在指定了特定接纳体系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纳体系(尽管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体系),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并非演示法的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仅仅合同法规则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把握。
要约何时收效?有人以为,应采纳“发信主义”,即要约宣布之后就收效。但大多数人以为应当采纳“抵达主义”,要约有必要自抵达受要约人时才收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世界条约都持这种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法向其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则,对话人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第95条中规则,非对话而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5条和《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3条中也都规则,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则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则作出的。需求阐明的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或许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需送抵达受要约人一般的地址、居处或许可以操控的当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即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现已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收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选用“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的解说较为稳当。
以数据电文宣布要约何时收效,怎么抵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东西传送的信息,宣布就已抵达。我国合同法是参阅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的。演示法第15条“宣布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和地址”中第1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布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许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第2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刻按下述方法确认:
1.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该条第1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宣布”,第2款规则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抵达。合同法本条选用了演示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则,但省掉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则,即在指定了特定接纳体系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纳体系(尽管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体系),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并非演示法的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仅仅合同法规则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