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偷窃者有没有人身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9:41

2006年8月15日晚9时,家住绥中县的朱某仅仅熄灯歇着还没睡着,就听见有人跳进自家院内。所以朱某就给相邻寓居的儿子打电话说,家里可能进小偷了,让儿子从院外墙根等着。随后,朱某从外屋地上拿起烧火棍子,冲出屋外,直奔正在盗窃的王某,将其逮个正着。这时朱某儿子也从墙外跳进院,朱某爷俩儿将王某一顿乱棍狠打。打伤了王某的头部、后背、左腿,后被闻讯而来的大众摆开。王某被打后,住进医院花医疗费2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出院后,王某找村、乡领导向朱某索赔,朱某以王某是小偷该打,拒不补偿
该城镇司法所和村领导,耐性详尽地做朱某的作业,指出王某虽然去朱某家盗窃是小偷,可他仍是人,他盗窃犯法,朱某打人也犯法。抓到小偷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该打人,不该侵略别人的人身权。朱某爷俩儿致伤王某,应负首要补偿职责,王某因盗窃有必定差错,应负非必须职责。经调停终究两边达到补偿协议,了断此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对“人身权”的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要承当民事、刑事职责的。打成轻微伤要承当补偿医疗等费用的民事职责;打成轻伤或轻伤以上致逝世,要负刑事职责和补偿经济损失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